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习勤奋的学生,使其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3%左右(具体人数以内蒙古资助管理中心当年的文件为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感恩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当年没有不及格成绩,无处分记录;
(四)在校期间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五)学习成绩在系内专业排名前三分之一;
(六)孤、残、烈及特困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各系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通过系内张榜和网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处对各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学生处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和同时颁发荣誉证书的办法。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学校纪检、学生处等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后期考核监督机制,对获奖学生中弄虚作假、违规和利用奖学金聚众请客、挥霍浪费等使用不当的情况,除收回奖学金外,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