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在我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我校在校生的28%左右(具体人数以内蒙资助管理中心当年的文件为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感恩诚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当年没有不及格的课程,受违纪处分解除者;
(四)必须是当年度学校已认定的特困学生、困难学生;
(五)孤、残、烈及零就业家庭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籍在校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各系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制定评审细则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通过系内张榜和网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生处对各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在学生处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采取分月发放办法。学校对于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
第九条 学校纪检、学生处等部门建立健全国家助学金的后期考核监督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发现违规情况,除收回助学金外, 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