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完善学生资助制度,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切实保证学生资助政策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落实国家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以自治区教育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依据,按照我校《关于开展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经济与管理学院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贫困认定工作。
(一)认定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诚实守信。
2.学习刻苦,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3.生活俭朴,消费结构合理。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认定依据如下:
1.家庭经济收入低下,难以支付基本上学费用。
2.家庭人口较多,上学人数多,劳动力少。
3.家庭成员常年有病,治疗费用大。
4.单亲家庭且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经济收入低。
5.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导致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产生,认定依据如下: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7.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8.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学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的,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3.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4.处分未到期、处分到期尚未解除、上一学年挂科数量在3科及3科以上的同学,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申请贫困认定。
四、认定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集中受理。
一年级新生在入学当年的9月进行认定;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的学生不再重新认定,在认定结束后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老生,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在每年9月新生认定时进行补充认定。
五、认定工作机构
(一)成立经济与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本学院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经济与管理学院2020年贫困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贯彻落实高校贫困资助政策,进一步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内教材《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和《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要求,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闫 闳 张 伟
副组长:苗雯娟 么秀杰
组 员 :邢彩霞 所有班主任
(二)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普通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普通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成员名单要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六、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学校审批、复查、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需打印后手写一份,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辅助材料需交复印件一份。
(三)班级评议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调查、走访、电话沟通等方式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评议工作,评议后将困难学生认定名单(电子版)、申请表(手写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或原件照片)和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1.学院认定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议小组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实考量后进行评审,确定学生认定等级。核实后相关材料的原件归还学生,申请表及复印件学工办留档备查。
2.结果公示
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公示无异议后,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报送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复查
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已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家访、信件、电话、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4.建档备案
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同学生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分级建立、完善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数据库。
七、认定数量与等级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量,按照我校相关通知要求进行分配,总体上认定的困难学生人数不得超过在校生人数的40%;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不超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15%。
具体认定数量及等级比例以当年学院学工办公布的认定通知为准。
八、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学校审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着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优先资助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资助方式: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贷款
(四)困难补助
(五)社会资助
(六)绿色通道(适用于新生)
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求
1.学工办应建立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2.各班级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填写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
3.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受助资格。
4.教职工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行为,视情节轻重,将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