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业务的委托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升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绩效。根据《第2309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和《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制订本委托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委托管理,是指经学校批准,审计处将相关业务委托给具有评审资质的中介机构,而实施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第三条 委托审计管理包括选择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委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评价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等。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下列因素,对内部审计业务实施委托:
(一)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资源无法满足工作目标要求;
(二)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特定的专业知识或技能;
(三)聘请中介机构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五条 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委托业务需求,会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实地走访察看等形式,经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确定遴选入围的中介机构,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服务期为两年。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外包需求,以及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的评价结果,定期对备选库进行更新。
第六条 审计处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五)外地注册企业在乌兰察布市有分公司;
(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
第七条 审计项目委托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目标、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提出审计项目委托的初步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审计处与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委托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质量要求、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等内容;
(三)审计处使用中介机构的方式采取项目抽签、项目承接顺序轮审、专业类型送审。
第八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检查管理
(一)审计处应充分参与、了解中介机构编制的项目审计方案的详细内容,明确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及方法,确保项目审计方案的科学性。
(二)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与中介机构及时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中介机构工作汇报、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协调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等,确保中介机构业务实施过程的顺利。
(三)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四)中介机构完成审计项目工作后,审计处应督促中介机构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归档资料。
第九条 审计处采用定性、定量或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中介机构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今后选择和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十条 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包括:
(一)履行业务外包协议承诺的情况;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
(四)归档资料的完整性;
(五)其他方面。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的结果,作为建立中介机构备选库、选择和确定中介机构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终止合同,可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和项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另一方;
(六)被各级政府部门列入信用负面清单或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
(七)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委托单位,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