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学生处文件汇编
2023-12-22 18:41   审核人:   (阅读:)

目 录

1.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1

2.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27

3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43

4.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49

5.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57

6.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管理办法 63

7.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67

8.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75

9.集宁师范学院班级例会制度 79

10.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83

11.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级制度 87

12.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91

13.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97

14.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105

15.集宁师范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109

16.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117

17.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 125

18.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129

19.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135

20.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139

21.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147

22.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作实施办法 155

23.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161

24.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167

25.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73

26.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实施办法 179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26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

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附中: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

-1-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 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 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要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

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树立爱国主义思 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2-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 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

培养审美情趣;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3-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八条入学与注册

(一)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高考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按学校入学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 式并附所在街道(乡镇、苏木)或原单位证明,向学校招生 就业处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招生就业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

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三)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1.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

-4-

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2.应征入伍的;

3.创业的;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新生保留入学资格一般以1年为限,最长期限为 2年,应征入伍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五)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本人应向学校申

请入学,经招生就业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六)学生入学后,招生就业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新生复查主要内容包括: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

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

录取要求。

(七)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招生就业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取消其入学资格,档案、户口退

-5-

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每学期开学初,学生本人应当在两周内持学生证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同时履

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九条基本修业年限与在校年限

(一)学校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2至3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

(二)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为本专

业基本修业年限加4年。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未能在

基本修业年限完成学业的,可申请延长在校年限。第十条考勤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包 括上课、考核、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以及时事政治学习、班会、早操等。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根据学校学生考勤规定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

-6-

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校制定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任课教师根据学校

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和各二级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结

合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听课人数等情况,制订本课程学生课堂考勤实施细则,报本人所在教学部门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备 案。学生课堂考勤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将学生出勤情况记入平时成绩。

(三)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考勤管理,建立定期检查

和通报制度,对旷课学生要按学校规定及时给予纪律处分。任课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课堂考勤管理,每节课后均要在班级教学日志记载考勤情况。

(四)学生缺勤学时,普通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 计算;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等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考核与成绩记载

(一)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

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

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二)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校考)和考查(系考)

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和开课计划确定。课程考核的成绩以百分制记载,一般以60分为及格,也可根据考试情况另定及格线,由教研室申请、教学部门初审、

7-

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三)课程考核的总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期末考核成

绩两部分构成,要突出过程性考核。

平时考核成绩包含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期中考核等,其中出勤考核累计缺课数或缺交作业次数超过

教学规定总数三分之一的,平时成绩为不及格,不得参加本

课程的期末考核。

期末考核可采用闭卷、开卷、口试、上机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大学英语、学科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一般采取闭卷形式,如采取其他形式考核,应当由主讲教师提出,报所在

教学部门批准、教务处备案;其他课程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

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提出考核形式,报所在

教学部门批准、教务处备案。

(四)考试(校考)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总成绩评定,应当以期末考试(含技能测试)成绩为主,平 时成绩为辅,一般期末成绩占55-70%,平时成绩占30- 45%。考查(系考)课程的总成绩评定,应当以平时考查成

绩为主,一般平时成绩占50-70%,期末成绩占30-50%。 (五)课程平时考核成绩或期末考核成绩不及格的,不

再总评,该课程成绩记为不及格。 (六)每班每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总成绩中,原则上优秀

率不超过20%,不及格率不超过15%。

(七)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

-8-

评定。因身体病、残等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由本人持校医院证明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于跟班上课,参加公共体育教学部门安排的保健体育课。

(八)教育(专业)实习成绩的评定,由校内外双方指

导教师根据实习质量和表现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返校后由二级学院教育(专业)实习领导小组评议确定,学生 的实习鉴定表存入本人档案。

(九)毕业设计(论文、创作)成绩,由指导教师在审

阅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的基础上,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创作)写出评语并对成绩进行初评,由二级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答辩小组结合答辩成绩综合评定。

(十)学生所学课程经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修课及专业选修课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或教师教育选修课可重修或改选。重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重修考核随期末考试进行。学生重修课程时,如与其它课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以重修课优先。重修的学生须参加并完成课程所有教学环节。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册中予以标注。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

(十一)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

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十二)学生须遵守学校学习和考试纪律,参加考试要持规定的证件。

(十三)学生因学校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患重病或意外

-9-

伤残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在考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者应当提交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经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审批缓考应当从严掌握,学生因事一般不得缓考。

(十四)课程门数一般按如下办法计算:凡一门课程分

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应当按一门课程计算;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教学均进行单独考核,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十五)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

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十六)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十七)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

成绩予以标注。

(十八)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 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集宁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理。

(十九)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

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

予以承认。

(二十)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

-10-

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二十一)学生可根据各自情况申请免修某些课程。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课程免修(免考)申请表》,并附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二级学院领导批准、教务处审批通过后可准予免修,并给予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1.学生因转学、转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引起学籍变动,

符合同一培养层次的相同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免修。 2.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理论》

《军事训练与入学教育》等课程。

3.大一新生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基础(一)》

免修测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升级、跳级、留级、降级

(一)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应修学分数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要求,准予升级。

(二)学生学业成绩特别优秀,且所修得必修学分达到

高一年级的学分要求,可以申请跳级。学生申请跳级,由所在二级学院进行考核,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

(三)学生一学期必修课程不及格累计4学分或多学期

累计达到8学分的,二级学院应当对学生进行学业预警教育。 (四)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留级:

-11-

1.第一学年末累计取得必修总学分低于累计应取得必修总学分50%的;

2.第二学年末累计取得必修总学分低于累计应取得必

修总学分60%的;

3.第三学年末累计取得必修总学分低于累计应取得必

修总学分70%的; 4.第四学年末累计取得必修总学分低于累计应取得必

修总学分80%的。

(五)学生一学年第一学期取得必修总学分低于本学期应取得必修总学分40%的,应当予以降级。

第十三条转专业、转学

(一)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学校各专业的办学条件得到良好利用和发挥,学生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对确有必要转专业的,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 专业就读。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

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12-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四)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五)学生申请转入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由我校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六)学生申请转出我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出条件的,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七)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 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八)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

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

内,对转入学生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九)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放假前办理。转入我校的学生,按转入当年学校该专业收费标准缴

-13-

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十)学生转学、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含转专业、转学前已取得的有效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休学与复学 (一)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休学。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预计一学期内超过6周无

法在校学习的,应当休学:

1.身心健康状况异常,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认为经过休养和治疗可以到校学习 的;

2.参与创业的;

3.无法在校学习的其他情形。

(三)学生因病休学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休学以1年为期;学生休学创业,每次休学时间可放宽至2年,并简 化休学批准程序。学期考试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四)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六)学生保留学籍期间,所在二级学院应当与其实际

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14-

(七)学生办理休学的程序:

1.学生本人提出休学,由本人征得监护人同意后向所在

二级学院提交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2.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报告(因病附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等有关材料),并征求监护人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

休学的学生应当自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领取休学通知书。

(八)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九)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休学

通知书,到校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 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其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应当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同时提交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人民政 府)出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材料;因其他原因休学者,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苏木人民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材料。

(十)复学学生,降级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

第十五条退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1.累计三次被学业警告的;

2.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15-

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

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

继续在校学习的;

5.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的;

7.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对学生作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退学处理

意见并附有关材料,教务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核实、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审批。

(三)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

本人,同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学校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本人的,由教务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

(四)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为其开具退学证

明。无故超过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开具任何证明;

-16-

3.已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十六条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 (一)学生根据学校辅修专业与课程管理办法,可以申

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

修专业或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二)学校制定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修读条件,公布

最低应修课程门数、课程名称、学分要求及成绩标准。学校将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课程纳入学校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三)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不再另行延

长学习时间。

第十七条毕业与结业

(一)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二)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

所要求的学分,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查,可提前按修读期限下限毕业。学生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另行规定。

(三)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延长在校修业年限,按修读期限上限规定的时间内毕业。计算时间自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起至毕业证书(结业证书)颁发时间止。

-17-

(四)学生毕业时须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以及学业水平、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劳动态度和身心素质等方面。

(五)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

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

的毕业要求,但未达到留级规定的;

2.达到所在专业毕业学分要求,但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

的。

(六)学生结业后两年内,允许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创作)、答辩,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

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

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七)尚未解除纪律处分的结业学生,自处分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单位人事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 苏木人民政府)结业后表现证明材料,到学校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批准解除处分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八)对退学学生,在校不足一年的,学校出具写实性

学习证明;在校一年以上的,学校颁发肄业证书。第十八条学业证书管理

(一)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18-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二)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三)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

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辅修课程

并达到该课程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课程证明。

(四)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 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 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五)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

19-

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 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 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 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 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 检制度。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 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

-20-

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

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

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

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

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 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

-21-

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

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

间不计入察看期内);

(五)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为: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22-

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三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

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

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

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

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23-

学、开除学籍或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 性审查。

第三十八条学生处分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

分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

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一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 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

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

-24-

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

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

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五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六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

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

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集

-25-

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集师发(2017〕183号)同时 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26-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32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附中: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

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

-2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

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

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的原则,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受到纪律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相关 部门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帮助学生提高认识、改正错误,达到教育的目的。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运用第五条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28-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学生纪律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严重警告:8个月;

(三)记过:10个月; (四)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七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经教育后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

轻违纪行为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

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他人威胁、诱骗而违纪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或者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无理纠缠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违犯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 (六)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七)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 (八)勾结校外人员或组织策划群体违纪行为的;

-29-

(九)给他人或学校的形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参与群体酗酒、打架或造成公物损坏的。

第九条违纪学生应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

效,凡受处分者,取消本学年各类表彰、奖励等评选资格。违纪学生是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将违纪学生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团委备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

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30-

第十二条扰乱公共场所管理或日常学习、生活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在校园内饲养、领遛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批

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哄闹,故意摔碎、敲打各种物品、设

施,扰乱公共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拒绝或妨碍有关人员履行职责的,给

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替课”、“替铺”的,给予双方严重警告及以

上处分;

(五)扰乱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学管理,影响课堂教学

和学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煽动、组织、参与聚众闹事,影响学校正常学习、

生活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侮辱教职员工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等构成违纪

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猥亵他人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破坏他人家庭、婚姻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谈恋爱为名在校内与多名异性发生纠纷,造成

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因恋爱关系处理不当引发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31-

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介绍、容留、参与卖淫、嫖娼行为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利用各种工具或手段进行赌博的,除没收其

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参与赌博,但围观且知情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校内存放赌博物品的,没收赌博物品并给予严

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场、赌资,但未参与赌博的,视情

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赌博或从中牟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五条涂改、伪造、转借、买卖学校证件或证明材

料,私自拆启、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转借、冒领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转借校外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向学校提供伪造、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伪造印鉴、图章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私自拆启、涂改档案材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买卖证件及证明材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除承担受害者医疗费

用、经济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32-

(一)组织、策划打架者

1.未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打架事实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两次及以上组织、策划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打架者 1.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到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

分;

3.持械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

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参与打群架但未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多次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目击事件过程而故意出具伪证妨碍调查或给调查

造成困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

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挑起事端或者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

态扩大的,给予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

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留

-33-

校察看处分;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不参加学校

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的,按旷课论处,给予以下纪律处

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课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课时的,给予严重警告

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课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课时的,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60课时的,给予开除学籍

处分。

(六)考勤时,代替他人签到、答到或考勤记录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因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生迟到、早退累计五次计一次旷课,教学实习、见习、考察、社会实践,学校、学院、班级统一组织的活动,每天

按6课时计算。

第十八条违反考试纪律或者考试作弊的,按照《集宁

师范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给予以下纪

律处分:

(一)宿舍脏、乱、差且通报批评后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4-

(二)擅自占用学生宿舍、调换宿舍或出租床位的,给

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晚归且通报批评仍不悔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饲养宠物的,给予警告处分;批评

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公寓相关规定,不服从宿舍管理人员正

常管理,威胁、辱骂甚至殴打管理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及

以上处分;

(六)一学期累计夜不归宿三次及以上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攀爬学生公寓并从窗户出入宿舍的,给予记过及

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私接电源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包括管制刀具、电

热器具、酒精炉、明火、燃气器具及易燃、易爆、易腐蚀、

有毒害的各类危险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宿舍喝酒(包括含酒精饮品)的,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喝酒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三)在宿舍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

毒害性、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35-

上处分;

(十四)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使用、制作、传播违禁物品的,给予以下纪

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收听、收看淫秽、反动音像制品或传阅、收看非法书刊、杂志、报纸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张贴或传播反动、涉恐、涉黄、涉毒等违法违纪张贴物、宣传物、网络媒体信息、书刊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反动音像制品、

书刊、杂志、报纸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毒、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进行违纪、非法活动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电话或

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以各种方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

机文件或文件内容的,根据其造成的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

-36-

处分;

(四)将带有欺诈性、政治破坏性或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传入到设备、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致使学校、他人的计算机或网站受到侵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六)利用网络等媒介进行诈骗等非法活动的,视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以及非

法侵占、冒领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

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损坏公、私财物以及侵犯集体或他人正当

权益的,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助学金、困难补助

的,除追回全部款项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参加非法团体,进行非法活动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学校重点消防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消防隐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火险、火灾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在校期间喝酒(包括含酒精饮品)的,给

-37-

予记过处分;喝酒滋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喝酒滋事且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被依法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给予记过或 者留校察看处分;被依法处以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学生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复核后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决定;牵涉两个及以上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给予纪律处分的,分别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在事实调查清楚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

部(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校分管领导批准;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

当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建议审批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材料的内容包括学生违纪的基本情况和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由学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处理意见等。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

-38-

二级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处分决定做出后,学校印发《集宁师范学

院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学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公布范围及方式。

第三十五条处分决定书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其签字,回执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如学生本人拒绝签字,

则由送达人在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

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二级学院以邮寄的方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若受处分学生不提供邮寄地址或下落不明,可以留置送

达或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应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

告,或在学校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

-39-

日,即视为送达。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达的过

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 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拒不离校的,由学校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或公安部门强制离校。

第三十七条学生对处分决定的申诉参照《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到期之后,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根据本人实际表现,

进行处分解除手续的审批,审批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

第三十九条留校察看处分到期后,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经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第四十条处分期限内有立功、见义勇为等突出表现的,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可提 前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

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对本实施办法未列入的学生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实施办法相近条款及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0-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纪律 处分的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41-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36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附中: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

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

-43-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诉求,规范学生校内 申诉管理,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坚持公开、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四条学生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

务,受理学生申诉,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分别由校领导,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会议,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其他委员召集。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

-44-

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以下合称为学校处

理决定),其它情况不予受理。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

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诉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诉人姓名、班

级、学号、联系方式、申诉时间及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者,学校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

原因;

(三)申诉材料不齐全,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

撤诉。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

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事件的处理可以

公开方式进行,但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45-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人有近亲关系、与申诉事务有利害关系或可能直接影响对事件公正处理的,应自行回避。

第十五条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

复查结论并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原处理部门在接到

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处理

决定,将处理结果送交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办公室负

责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七条复查决定书送达方式可采取本人签收、置留送达、邮寄送达的方式。内容应包括:复查事实、复查理由及复查结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申诉处理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

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

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

-46-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一般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担任。第二十二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

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第二十三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

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 证。

第二十五条以听证方式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按照下

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

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

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

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当日或择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

-47-

议并做出复查结论;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相关材料的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48-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55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

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集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

-4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学校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选表彰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和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需要;是促进大学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增强创新意识,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是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

奋发向上,积极进取,争先创优,树立典型、模范,推动良

好学风建设的重要措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推荐范围

(一)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推荐范围为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一年级学生不参加评选。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分为学院、学校、自治区三个等级。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按照自治区教育厅下发名额推荐。

(三)学院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人

数的8%;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参评人数的5%;学院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学院应届毕业生人数的8%。

-50-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人数不超

过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人数的50%。

(四)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产生;校级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从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三条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

基本条件:

(一)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二)模范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

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无处分记录或处分已解除;

(三)尊重他人,乐于帮助他人,热爱集体,热爱劳动,

具有奉献精神;

(四)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五)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民族团结。

第四条评选三好学生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具

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勤奋钻研,成绩优秀,恪守学术

道德,坚守学术诚信;

(二)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及科技

-51-

文化创新等活动,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

一方面成绩突出;

(三)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国家规定

的体育锻炼标准或在大型体育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四)评选院级三好学生的学生,要求当年无不及格科目,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五)评选校级三好学生的学生,要求当年无不及格科

目,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四分之一; (六)评选自治区级三好学生的具体条件以评选当年自

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五条评选优秀学生干部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还

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出色完成本职工

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品德优秀,文明修身,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三)能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全面发展,善于做好同学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完成学校、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评选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要求当年无不及

格科目,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二分之

一;

(五)评选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学生,要求当年无不及

-52-

格科目,当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三分之

一;

(六)评选自治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具体条件以评选当

年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第六条评选优秀毕业生除具备评选基本条件外,还应

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校期间在思想品德、学业能力等方面表现优异,取得一定成绩,在同学中起到带动和引领作用;

(二)能带动其他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就业,在创新创业方面有一定成绩,能起到榜样作用;

(三)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公益事业等方面获得奖

励,有一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

(四)按时完成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刻苦,在校期间学业成绩优秀;

(五)评选院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要求入学以来无不

及格科目,入学以来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三分之一;

(六)评选校级优秀毕业生的学生,要求入学以来无不

及格科目,入学以来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均排在班级前四分之一;

(七)评选自治区级优秀毕业生的具体条件以评选当年

自治区下发的文件要求为准。

-53-

第七条学院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批准;自治

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由学生工作部(学

生处)负责审查、公示,经学校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第八条评选程序及要求: (一)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评优评先工作小组,领导学院

评选推荐工作,评选结果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并

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二)二级学院各班级在教师、学生中充分酝酿,民主推荐,认真评选产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评选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客观、公平、公正、公开,严禁弄虚作假;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学校、自治区级三好

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拟定人选材料,报学校学

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四)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材料要详实,平时表现要有相关佐证材料(原始记录、记载和证明材料),作为评选和推荐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登记表

装入毕业生档案,作为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及用人单位择优选用的重要依据。

-54-

第十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每学年

评定、表彰一次。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千部、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 时废止。

-55-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56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1

-5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条学生干部作为学生中的骨干分子,是联系学校 与学生、老师与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主体力量,是二级学院、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加强学生干部的选拔、管

理、考核与调整是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学生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干部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选拔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政治素养;

工作热情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

无私奉献精神。

(二)工作能力强。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管理能力;

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耐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和建议,团结、关心周围同学,在

-58-

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写作能力;

热心为集体和同学服务,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工作任

务。

(三)学业成绩优良。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

奋、刻苦;

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前二分之一;未受到过学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第三条学生干部的产生

(一)班级学生干部由班主任、辅导员组织,在全班范围内经过学生自荐、全体学生民主选举产生。

(二)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在学生工作分管领导的指导下,由团学负责人组织评选,经过学生自荐、班级推荐后民主选举产生,并经过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三)校学生干部在校团委指导下组织选拔评选。确定候选人应先征得二级学院意见,再组织学生代表进行选举,选举产生学生干部后,报校党委审核同意。

第四条学生干部的管理

(一)班级学生干部包括团支部和班委。团支部由团支 部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等组成;班委由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等组成。

(二)学生千部要实行轮换制。为使更多的学生有机会

-59-

担任学生干部接受锻炼,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

我服务能力,各级学生干部要实行轮换制。

学校、二级学院级学生干部最长可担任三学年;

小组长、宿舍舍长实行不定期轮换制。

(三)校级学生干部受校团委指导,学院级、班级学生 干部受各二级学院指导。团委、二级学院要对学生干部进行严格管理,对他们的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对学生干部的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定优秀学生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在各类评优评奖、入党推优、择优推荐毕业生的

过程中,要考虑一定比例的学生干部。

(五)学生千部在工作中失职渎职,发生违纪行为,除

撤销其所担任的职务外,还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进行

处理。

第五条学生干部的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德”指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学生道德修养;“能”指各方面工作能力;“勤”指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情况;“绩”指工作 成绩。

(二)考核方法:个人评定、同学评定、指导部门意见。

(三)所有学生干部要对自己一学期的工作进行总结并

参加考评。

(四)各二级学院、有关部门要认真、严肃、公开、公

-60-

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干部管理规定》(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61-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57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课外体育锻炼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1

-63-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开展校园阳光早操及体育运动,促进学生形成良好的运动习惯,切实提高我校大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利用手机APP软件,自主进行课外体育锻

炼。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锻炼时间与区域

第四条学生须按规定的时间、活动区域和APP软件的 具体要求进行课外运动锻炼打卡,锻炼信息要上传到APP管 理后台并进行统计。严禁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课外体育锻炼。

(一)锻炼时间:

学生课外体育锻炼自每学期返校报到第二周开始至学期末结束。有效体育锻炼时间为每天6:00-21:30。

(二)锻炼区域:

1.体育运动区域:泉山校区与白海校区全区(包括体育

场、室外篮球场、室外排球场等)。

2.阳光跑步区域:学生按照软件提示随机选择锻炼区

-64-

域。

第三章 考核与检查

第五条课外体育锻炼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学期课外体育锻炼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六条 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课外体育锻炼过程中使用代步工具、冒名顶替、网络购买代码等各种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首次违规者予以通报批评,再次违规者本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中课外体育锻炼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同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经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

写《课外体育锻炼减免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报所在二级学院及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后,方可减免

课外体育锻炼:

(一)校运动队队员; (二)已经办理上保健课手续的学生; (三)因伤、因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外体育锻炼的; (四)其他符合减免条件的。

第四章 安全注意事项

第八条学生要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课程安排和天气情况,合理、有序、科学安排课外体育锻炼的强度和时间。第九条锻炼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穿合适的运

动服、运动鞋,充足的睡眠、合理的营养,锻炼前的热身运

65-

动等。

第十条锻炼过程中如有任何不适,要立即中止,自我

适度调整状态,并尽快到校医务室或其他医院就诊。

第十一条患有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疾病以及不宜

参加体育活动的学生,严禁进行剧烈运动,按要求申请减免。第十二条要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锻炼,遵守校内有关

交通安全规定,注意校园内来往车辆,确保自身运动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

生处)负责解释。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66-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58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1

-6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与评价,也是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以班级为单位,非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新学期开学第一、二周进行,毕业生综合素质测评在毕业前完成。

第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素质能力三部分,每项满分为100分。

综合素质测评总分=思想品德测评得分×20%+学习成绩

测评得分×50%+素质能力测评得分×30%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思想品德测评

第五条思想品德测评从理想信念、道德情操、遵纪守法、学习态度、身心健康五个方面对学生上一学期的表现作出评价,每项满分为20分。

-68-

第六条思想品德测评的基本内容: (一)理想信念方面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想信念;不断加强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积极参与校、院组

织的各项理想信念方面的教育活动。

(二)道德情操方面

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协作、诚信友善、勤劳勇

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遵纪守法方面

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

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

(四)学习态度方面

具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积极参加各种教学实践活动,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五)身心健康方面

具备稳定的心理素质,保持良好的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有良好的卫生习惯,人际关系和谐;能够按要求完成

学校规定的课外体育锻炼要求,身体素质良好,能够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积极参加劳动实践、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思想品德测评采取同学互评和班主任(辅导员)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学生评议、班主任(辅导员)评议成绩按百分制给出,权重分别为60%和40%。其计算公式为:思

69-

想品德测评得分=学生评议得分×60%+班主任(辅导员)评

议得分×40%。

第八条各班级计算出每位学生的思想品德测评分,根

据分值排序确定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

中等(70-79份)、合格(60-69分)、不合格(0-59分)

五个等级,其中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

过30%和60%。

第九条上一学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思想品德考核为

不合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或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 (三)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有严重失信行为; (四)集体观念淡漠,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

班级活动及校、院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公益劳动。

第三章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学习成绩测评计算公式:

学习成绩测评得分=必修课平均成绩× 60%+选修课平均

成绩× 40%

第四章素质能力测评

第十一条素质能力测评从科技发明、获奖(证)情况、社会实践、工作能力等四个方面作出评价。同类奖项不累计加分。

-70-

第十二条素质能力测评的基本内容:

(一)科技发明方面

学生在国内外正式杂志、刊物上发表论文;申请或参与创新创业训练项目;主持或参与科研项目;申请并被受理或取得国家专利等,均可得到相应的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3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专利 学术论文 创新创业 科研项目

加分 10~15 10~15 10~15 10~20

(二)获奖(证)情况方面

学生参加教育主管等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荣获个人 (团体)名次;通过相关等级考试;被评为各类先进个人称 号;参加各类文体活动(集体活动)获得名次,按竞赛、奖项、考试的级别等次,每项获得相应的加分。本项总分不超

过3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院级 校级 市级 自治区级及以上

加分 1~5 6 10 11~15 16~20

(三)社会实践方面

学生参加志愿服务、公益性劳动等社会活动,按参与次

数获得相应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院级 校级 市级 自治区级及以上

加分 1~5 6~10 11~15 16~20

(四)工作能力方面

学生担任学生干部,经任职部门考核通过,视工作情况

-71-

获得相应加分。本项总分不超过20分,具体标准如下:

类别 班级 院级 校级及以上

加分 4~8 10~14 16~20

第五章组织领导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组织和指导,二级学院负责实施。各班要成立由班主任(辅导员)主持,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的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级测评工作。

第十四条二级学院要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核、

管理制度,由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负责记录、搜集和整理本班学生平时表现的原始材料。

第十五条测评工作程序

(一)评分:

思想品德测评由各班成立的测评小组在班主任(辅导员)的组织下,根据学生平时表现和成绩记载,依据本办法计算得出。

学习成绩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进行计算,计算过程及结

果由二级学院监督审核。

能力素质测评由学生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班级测评小组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加分。所有加分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审核、汇总并保存;所有加分要在班级内公示。

(二)审核:

-72-

二级学院负责审核本学院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同时组织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三)公示:

二级学院要对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有异议,学生可在公示之日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二级学院应在3天内作出处理。学生对二级学院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在二级学院处理后3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应在1

周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六章测评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以下评定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学生各类评优评奖;

(二)学生各类资助的评定; (三)学生干部的选拨; (四)入党推优; (五)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毕业生;

(六)其他与学生平时表现有关的评比选拔活动。第十七条思想品德测评在良好等级以下者,不得参加

评奖评优。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前,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要做到同年级同专业加、减分值标准统一,同时报学生工作部

73-

(学生处)备案。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相关文件制度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印发

74-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集师发(2021〕159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早操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1年12月311

75-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健康第一的教

育理念,推动学生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

《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早操管理实行二级学院负责制,二级学院

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学生早操管理,根据学院场地、

学生学习、生活、天气等情况,结合学院、专业等实际,自行安排形式多样的早操活动。

(一)二级学院组织管理学生早操,统计出操情况,及

时通报;

(二)二级学院学生会检查、督促学生出操情况,并将相关早操材料归档留存;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定期收集早操相关材料。

第三条二级学院按班级统计学生出操情况,计算学生

和班级早操成绩,作为学生和班级各项评优的依据之一。

第四条学生早操出勤情况作为学生综合测评中课外体

育锻炼方面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76-

第五条早操统计工作要严肃认真、公平公开,发现弄虚作假者,早操测评成绩计零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

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早操管理办法》(集

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77-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9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班级例会制度》的

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班级例会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班级例会制度》

集宁师范学遂

2022 年。阴1守

7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班级例会制度

班级例会(以下简称班会)是班主任、辅导员对班级进行有效管理、指导、教育的重要途径和形式,是班主任、辅导员了解学生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的重要抓手,是指导学生成长、促进优良学风形成的重要手段。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发挥班会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作用,使我校班会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常态化和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坚持以班主任、辅导员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突出班会工作在学生学习发展中的必要作用,强化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及学风建设。

二、参加人员

班主任或辅导员负责组织召开班会,班级全体学生参

加,联系班级领导干部可定期参加班会。

三、召开时间

我校班会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召开的形式。

定期班会:每两周召开一次,时间与地点由学生所在二

-80-

级学院统一安排,日程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不定期班会: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在重要时间节点或有重

要任务时召开。

四、主要职责

(一)打造班级建设阵地,突出学生主体地位。发挥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学生专注课堂、积极进取,抓好学风建设工作。

(二)稳定学生思想状况,维护学生身心健康。针对班会开展过程中发现的学生问题,及时给予指导和教育,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加以解决。

(三)优化反馈体系,增强工作实效。畅通师生交流渠道,倾听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四)依托领导干部联系班级制度,为学生导心导向导

学。联系班级的领导干部指导学生学习、生活,帮助学生确立长远目标,科学规划、启航未来。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人员责任。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中进行调研,全面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为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二)学生必须参加本班级的班会,无特殊情况未经请

假且擅自不参加班会的学生均按旷课处理。

(三)创新班会内容形式。不断创新班会形式,丰富班

会内容,以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灵活形式,增强学生参

-81-

与性、互动性,确保班会发挥实效。

(四)认真做好班会记录。按要求填写《集宁师范学院班会记录本》。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要及时检查并签阅各班级班会记录本。每学期期末,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班会开展情况检查,同时将班会的组织召开情况作为班主任、辅导员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班级例会制度》(集师发 (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印发

-82-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11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遂

2022 月3

-83-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班主任工作管理,充分发挥班主任作用,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班主任是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的教师,是学

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全校班主任工作的指 导部门,各二级学院管理本学院的班主任。学团办承担班主任管理工作具体事务。

第二章 班主任的选聘第四条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坚

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

平、较强的政治鉴别力和洞察力;

(二)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具有高度责任感、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关心爱护学生,品行端正,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三)掌握从事班主任工作理论知识,具备从事班主任

工作素质和技能。

-84-

第五条班主任选聘工作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可采取个人申请、组织推荐等方式。要严格程序,公正选拔聘用。

新学年各二级学院确定新生班主任后,报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审核备案,统一公布。

第六条每班配备1名班主任,原则上一名班主任同时

所带班级不超过2个。

第七条班主任原则上应任满一届(专科3年、本科4

年)。届中更换班主任,应遵照同样规定,履行同样程序。

第三章 工作职责及考核第八条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开展本班学生思想政治、学业、职业生涯、就业创业、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二)负责本班学生日常管理,组织召开班会、班委会; (三)组织班级学生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各项活动; (四)走访本班学生宿舍,协助公寓做好宿舍管理; (五)拓宽与学生交流渠道,及时了解解决本班学生存

在的困难和问题,反映学生的意见、建议;

(六)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布置班主任考核工

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班主任考核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班主任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工作实绩以及所任班 级学风、班风、组织纪律、学习成绩、活动开展等情况。

第十一条二级学院根据班主任个人自评、学生评价和

-85-

日常工作表现及工作实绩,考核班主任履行职责情况,并将

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十二条班主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

个等级。

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者可以继续聘用。对考核结果 “不合格”者,要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直至解聘。考核为优秀的班主任报学校予以表彰。

第十三条鼓励班主任进行工作研究和经验总结。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情况及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

晋升职称的条件。

第十五条学校发放班主任津贴。各二级学院制订本学院班主任津贴发放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后执 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班主任管理规定》(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3日印发

-86-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13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级制度》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

级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级制度》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7

-8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级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与学生班级的联系,落实“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工作机制,推进校风学风建设,树立良好的班风,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领导干部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树立育人思想,营造学校良好的育人环境和育人氛围。

二、人员构成

校领导、党委委员、学生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干部、

二级学院领导干部。

三、主要职责

(一)掌握联系班级学生的思想动态,关注经济困难、学业困难、身心困难和违规违纪等类型的学生,给予教育、引导、帮扶等。

(二)掌握联系班级学生干部工作情况,与班级干部交

流,参与班级班风、学风建设和文明班级建设。

(三)参与辅导员、班主任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安全意识教育、身心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创业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88-

(一)联系人与所联系班级班主任、辅导员要经常保持联系。

(二)每学期至少与班主任、辅导员研究1次班级工作、

至少召开1次学生座谈会。

(三)每月至少深入学生宿舍1次,每学期参加班级主

题班会活动至少2次。

(四)每学期参与指导学生的学业、技能、创新创业及

个人规划和实践活动至少1次。 (五)利用新媒体手段,加入班级QQ群、微信群,参

与讨论和交流,适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

五、组织实施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是党政干部联系班级制度 的协调部门。二级学院具体落实领导干部和联系班级的对接。班主任、辅导员负责向班级联系人介绍班级情况,并主动、及时做好相关联络工作。

(二)班级联系人要认真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级情况记录本》,在学期末由二级学院统一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党政千

部联系班级工作开展情况。

六、其他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 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干部联系班级制度》(集师党发(2017〕15号)同时废止。

-89-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15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认定及处

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 8

91-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

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辅导员班主任队伍管理,严格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事故认定

第二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是指由于辅导员班主任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影响学校安全稳定和声誉的各类事件。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视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事故、较

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三条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工作事故: (一)在学生中发表、传播错误言论,影响重大的; (二)因工作失误,致学生重大伤害或造成公共财产严

重损失的;

(三)因工作失误,使学生发生聚众斗殴,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92-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 的;

(五)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或心

理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

不当,导致严重后果的;

(七)无正当理由长期不过问班级事务或学生擅自离校

两周以上却毫不知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四条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认定为较大工作事故: (一)发表、传播错误言论,影响较大的; (二)因工作失误,致学生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较大损

失的;

(三)因管理不严、教育不到位,使学生发生群体事件,

影响较大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

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影响较大的;

(五)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或心

理问题,造成较重后果的; (六)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

不当,导致事态扩大的;

(七)无正当理由较长时间不过问班级事务或学生擅自离校一周以上却毫不知情的;

93-

(八)其他造成较大影响的责任事故。

第五条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工作事故: (一)在学生中发表一些错误言论,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轻微受伤或造成公共财产

轻度损失的;

(三)发生学生突发事件时,未及时上报或无正当原因

不能及时到岗的;

(四)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和发放等工作中,存在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应对学生的思想或心

理问题,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对学生反映的问题不重视或对学生突发事件处理

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

(七)不能及时完成学校和学院布置的工作,造成不良

影响的;

(八)在学校组织的工作检查或值班工作中,无正当理

由不到岗达3次的;

(九)得不到大多数学生对其工作认可的; (十)其他程度相当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六条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一旦发生并且被认定责 任,视情节影响及本人态度,分别给予二级学院内批评教育、学生工作系统或全校通报批评,较大工作事故以上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等予以处理。

94-

第七条发生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责任事故,责任人所属

二级学院要及时认真查找原因,消除影响,做好相关后续工作,提出事故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依据调查事实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讨论决定。

第八条辅导员班主任发生一般工作事故的,对其诫勉谈话,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资格,扣除部分岗位津贴,给予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

第九条辅导员班主任发生较大工作事故的,当年年度

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资格和岗位津贴,给予

学生工作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条辅导员班主任发生重大工作事故的,解除其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当年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取消其当年各种奖励资格和岗位津贴,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对工作事故责任人给予二级学院通报批评以

下处理的,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由责任人所在二

级学院执行;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学生工作系统内通报批评处理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执行; 对事故责任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的,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党委会审议后,由学校执行。

第十二条学校工会负责受理工作事故责任人的相关申

诉工作。事故责任人对工作事故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事故处理通报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会提出书面申诉。

95-

第四章 附件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集师党办发(2017〕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

96-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17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 8

9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要求及职责

第二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

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 (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

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

素养;

(三)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引导学生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

98-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 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

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多渠道与学生谈心谈话、沟通交流,掌握学生思

想行为特点及思想政治状况,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

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以主题班会作为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阵 地,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爱校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教育、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校纪校规教育、诚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四)熟悉了解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

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

法。对学业困难学生进行指导教育,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帮扶。

(五)指导班、团学生干部开展各项工作。定期召开班团干部会议,支持班主任、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评优评奖、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资助、勤工助学等工作。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创业观。

(六)协助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掌握特殊学生(身心疾病、违纪、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基本情况,建 立心理健康档案,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工作,对教育过程的每个细节做好相关记录。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99-

(七)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 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

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

询等。

(八)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二级学院危机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与班主任共同对校园危机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危机事

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危机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

分析。

(九)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开展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调研,探索新时期学生工作新形式、新途径和新方法。

(十)认真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四条学校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

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足额配备。

专职辅导员是指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团办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五条辅导员的选聘标准:

-100-

(一)中共党员; (二)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 (三)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大学

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四)具有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相关学科专业背

景,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第六条新聘任的青年专业教师,原则上要从事一定时 间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学校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四章 考核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安排部署全校辅导员的考核工作,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考核工作。

第八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标准: (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二)工作投入,有比较完整、科学的工作思路和方法,

工作成效显著;

(三)指导的学生积极上进,表现优秀,较多获得校级以上先进或荣誉;

(四)能创新性地开展工作,工作有特色,有新思路、

新方法、新突破;

(五)注重辅导员工作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工作总结,撰

写相关调研报告和论文较多。

第九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标准:

(一)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

-101-

(二)工作投入,有一套比较完整、科学的工作思路和

方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三)指导的学生积极上进,表现良好; (四)开展工作有一定的创新性,工作中提出一些新思

路、新方法;

(五)注重辅导员工作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工作总结,撰

写有关调研报告和论文;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工作不符合党、国家及学校的教育目标与要求; (二)在思想政治或道德作风上出现较严重错误; (三)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四)因工作疏忽大意,对学生的思想或心理问题,未

能采取及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 (五)指导的学生多数不认可。第十一条考核程序

(一)个人工作总结:辅导员本人对照工作职责,填写

个人自评表,总结工作及其成效;

(二)学生评议: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在辅导员所带班级学生中进行学生评议;

(三)二级学院评审:二级学院考核小组对本学院辅导

员工作进行评审,撰写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并将

考核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四)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对二级学院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

-102-

审批;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辅导员考核

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

第十二条辅导员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考核结果公布一周内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在复议申请提出后的一周内组织复议并给予答复。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作为发放绩效工资、评优评先及职称评聘、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依据

《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进

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103-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19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 8

-105-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工

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

助学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助学金是为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

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人均每年3300元,分三

档发放。

第四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思想品德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生活俭朴; (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三章 评选和发放

-106-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学生自愿申请。 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我校评选名额和金额。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

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

学生获得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依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

厅下达的名额和预算,拟定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作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 保评选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说明

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要

求,在申请者中进行等额评选,确定名单,将评选结果报学

院审核。

(四)学院认真审核上报材料,确定名单并在本学院公

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相关材料,报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审核汇总,在校内公

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最终确定受资助学生,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收到自治区教育厅发放通知后,按要求将

国家助学金按时发放给受资助学生。

-107-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各学院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要

求,制定相应的评选管理细则。

第九条学院要认真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受资助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应取消其受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 金,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发放工作,在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组

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

规政策,对国家划拨的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

-108-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21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的

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 8

-10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加强学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规范学生行为,营造良好 的学习氛围,激励学生刻苦钻研、认真学习,强化育人功能,实现“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目标,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标,养成良好学习习惯,夯实专业知识,提升专业技能,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 展。

二、建设任务 (一)以宣传营造学风

1.利用主题班会、主题团日、专题报告会等形式,宣传学风建设的主要措施、任务及具体要求,把学习宣传工作深入到每个班级、宿舍等。

2.加强校园文化媒体建设,通过校报、网站、广播、橱窗、简报、QQ、微信等媒体舆论媒介的建设与管理,积极营造学风建设的舆论氛围。

3.继续加强校园净化、美化、文化建设工作,增强学生

对环境的认同感,营造学习氛围。

(二)以教学带动学风

-110-

1.积极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通过良好的教风,带动学风建设。教师要不断用自己的研究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手段,增强课堂师生互动,激发学生学 习兴趣。要邀请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激发学生钻研专业和参与科学研究的兴趣。

2.教师不仅传授专业知识,还要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教师要加强对课堂纪律、学生听课情况的管理,强化考勤制度,对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要进行记录,纳入学生考

核、考试成绩。

3.在教学纪律、教学质量、教学实践等方面加强教学规范的检查落实。从教师和学生两方面入手研究改进教风学风的对策,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定期召开学生 座谈会,听取学生关于教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听课和学生评教制度,了解学生上课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纠正不良现象。

(三)以教育引导学风 1.通过入学教育、课堂教育、专题讲座、思想调研、座

谈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专业素养教育,让学生了解专业的发

展目标,帮助学生端正专业思想,增强专业学习的信心和动

力,突出专业思想教育,提高学习兴趣。

2.辅导员、班主任要了解掌握考试不及格学生情况,找到原因,及时帮扶。建立学习困难学生成长档案,定期关注其学习情况,随时督促,随时更新。辅导员要定期了解各班 学生学习总体情况,对考试不及格多或学习困难的学生根据

-111-

具体情况重点关注,与班主任随时保持联系,并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帮扶。

3.对经常旷课、夜不归宿等违纪现象和被学习预警的学生,辅导员、班主任要与其家长进行沟通,共同督促学生专心完成学业。

(四)以指导促进学风

1.结合学分制的推行,深化学业导师制,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指导。学业导师须规定指导时间,深入学生中与学生当 面交流,指导学生制订学习计划、选择专业方向等。

2.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创新创业指导,培养学生职业创

新观念。以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为切入点,完善职业发展课程建设,了解就业创业形势,制订符合自身特点的职业发 展规划,积极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的

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为学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利用互联

网新模式,针对毕业生不同特点和需求,送岗位、送政策、

送指导,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3.重点关注、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违纪学生、心理

问题学生等特殊群体。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争取勤工助学岗位、指导帮助申请助学贷款,公开、公平分配学校各种资助等措施,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和思想上的负担。帮助违纪学生找原因,定目标,鼓士气,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

主动性。重点关注有心理问题学生,通过开展有效的心理疏

导,帮助他们树立健康的人格心理。

(五)以管理改进学风

-112-

1.建立健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进宿舍制度,形成全员育人的格局。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 班主任要定期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动态,解决学生困难,加强对学生的文明、卫生、安全教育和管理,促使学生养成

合理的作息习惯和良好的卫生习惯。 2.加强对各级学生组织和学生干部的管理,充分发挥学

生党员、学生干部在学风建设中的带头作用。完善学生管理

千部深入班级和宿舍的长效机制,了解和掌握学生上课情况,对旷课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严肃课堂纪律,协助任课教师抓好课堂管理。

3.以考风为突破口,加强考风考纪管理,把严格考试管 理、严肃考场纪律作为管理的重要内容,推行“诚信考试”,严惩考试作弊行为。

4.加强学生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发布倡议书、开展签名承诺、召开主题班会等活动,引导学生求真务实,自觉抵制不良学术风气,杜绝学术不端行为。

(六)以典型事迹树立学风

1.充分挖掘学校的历史文化和育人传统,凝练具有集宁师范学院特色的精神文化,通过开展“桃李之星”、“自强 之星”、“三好学生”等优秀学生代表的典型事迹巡回报告,用身边的真人真事树立学风。

2.结合国家奖助学金、自治区奖助学金、乌兰夫奖学金

和评优评先,树立典型,加强对品学兼优学生的表彰奖励和

-113-

宣传。

(七)以活动激发学风 1.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健康向上、情趣高雅、吸引力强

的思想教育、学术科技、创新创业、文娱体育等校园文化活动。利用主题班会、团日活动、演讲、辩论等学生参与多、覆盖面广的学生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

2.结合师范类专业特点,通过人文知识大赛、模拟讲课

大赛、课件制作大赛、三笔字比赛等学科技能活动,提高学生专业技能。

3.积极参加“挑战杯”竟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大赛等课外科技活动,激发学生学科创新能力。

4.举办大学生创业设计大赛、简历制作和模拟面试大赛

等活动,在校园内营造浓厚的就业创业氛围,增强创新创业

勇气,提高创新创业能力。

5.积极开展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齐心协力实现优良学风班集体的创建目标。

6.在学生评先评优、“推优入党”和学生干部的选拔、

培养工作中突出对学习成绩的要求。 (八)以自我教育提升学风 1.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干部的带

头作用,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要站在学风建设的第一线,严

格自律并带动其他同学认真学习,以身作则,带头搞好学风。

在学风建设中发挥作用,积极开展“我是党员(学生干部)

我带头”、“结对帮扶”等活动。

-114-

2.指导和依托学生会、社团等学生组织,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加大对学生社团尤其是理论学习类和学术创新类社团的指导和扶持。

3.加强对学生宿舍管理,开展文明宿舍评选活动。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成立由学校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常务副组长,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教学科、学团办相关人员参加的

学风建设领导小组。

建立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牵头,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团委、科技处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和协调,定期规划相关工作,明确责 任,督导检查。二级学院按照学校部署,将学风建设纳入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方案,具体落实各项工作。

(二)经费保障

学风建设是一项常抓不懈的艰巨任务,需要设立专项经费作保障。在学风建设和开展活动过程中,以生均20元的标准列入学校预算,统筹掌握,支持学风建设活动的开展。

四、工作要求

(一)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

与评估处作为主抓学风建设的主要职能部门要做好教育活

动的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和服务工作。

-115-

(二)二级学院要把学风建设工作纳入本学院工作的重要日程,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制定二级学院学风建设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班主任、辅导员要全程参与并指导班级的学风建设活动。

(三)校团委要组织和指导学生会、社团、志愿者等组

织开展生动活泼、特色鲜明的学风建设活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

的实施意见》(集师发(2016〕197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

-116-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24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 8

-11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公平、公正、 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内蒙古自 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内教财字

(2019〕37号)和《关于落实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 (内助学中心(2019〕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认定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

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落

-118-

到实处的基础性工作。在认定过程中,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公开,确保公正性,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通过主动申请资助完成学业,又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建立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

管理及相关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团学负责人、班主任、辅导员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审核本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

下简称“评议小组”),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班 长为副组长,班委会、团支部委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成员不少于本班学生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

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

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119-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

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学生是否属于原建档立卡

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

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

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

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第四章 认定等级及比例

第七条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

难、比较困难和一般困难三级。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基本上学费用。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

-120-

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级建档困难

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全部

基本上学费用。

第八条根据上级要求及我校学生实际,确定我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不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40%,特别困难学生、 比较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分别约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20%、30%、50%。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本人申请及认定评议小组评议。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在每学年认定工作开展时,提交给评议小组。评议小组参照认定依据,认真核实学生提供的材料,并在申 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为保护个人隐私, 不得组织学生进行家庭情况演讲。

各评议小组,要严格根据学生个人申请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个人诚信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经评议小组组长审核签字后,连同认定工作情况报告一并上报所在学院,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留存。

第十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121-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对各班级(或年级)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是否经过民主评议等情况进行核实。坚决杜绝均摊名额、逐年普惠、向学生干部政策倾斜等现象。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 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一般为3个工作日),并接

受师生监督。如有异议,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无异议的,由学院认定工作 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学院认定工作情况报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同时 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认定工作情况报告应涵盖学院学生总数、申请认定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评议过程、评议结果、各档次学生数、认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院意见和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内容。

第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包括认定过程、档次、比例、所反映的情况)进行审查和汇总,确定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审核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二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报送的

-122-

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进行审定。通过后,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同时,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为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认定范围:

(一)学生和监护人未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未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或提供相关材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学初进行一次,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保留一年,如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好转,下一学年可再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重新认定。各学院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诚信档案,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平时考核与审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及 各学院要从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查阅资助诚信档案等方式进

-123-

行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其各类受资

助资格,收回资助金,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学生申请本学年各

类资助项目的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被认定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日常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遵

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勤奋; (四)诚实守信,思想品德良好; (五)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

以上内容要记录在学生个人诚信档案内,诚信档案良好

以上,方可获得受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8日印发

-124-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27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10 F

-125-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校园内部安全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 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的正常有序进行,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进出校门、宿舍楼门等,应服从学校门卫

(值班)人员的检查、管理。

第三条携带物品出校,应凭学生证或其他能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接受学校门卫(值班)人员的检查和登记。

第四条夜间校门、宿舍楼门关闭以后,出入者须在校

门门卫室或宿舍楼门卫室登记,经门卫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行,任何人不得翻越校园围墙、不得攀爬宿舍楼、不得翻越宿舍窗户进出宿舍。

第五条不得在教学楼、宿舍楼、实验楼等处的门厅、

走廊内进行球类体育活动。

第六条学生要爱护校园内的一切公共设施,爱护花草树木。

第七条学生就餐时要遵守秩序,依次排队,爱惜粮食,

文明用餐。

第八条学生参加各类活动要讲究文明礼貌,有组织、

-126-

有秩序地开展。活动场所内严禁吸烟、喝酒及发生其他不良

行为。

第九条学生不得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要遵守网络安全

相关规定。

第十条学生不得在校内、互联网上进行宗教、邪教和

迷信活动。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把有毒、易燃、易爆、挥发性化学

品带入学校。

第十二条学生不得饮酒、赌博(包括变相赌博)。

第十三条学生不得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第十四条校园内禁止张贴与学校教育教学无关的标语、传单、漫画、网络宣传海报等。

第十五条学生不得聚众哄闹,严禁学生非法罢课、结社、集会、游行、示威。

第十六条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自行组织报告会、演

讲会、沙龙和同乡联谊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在校园及网络上不得传播、复制、观看、贩

卖反动、淫秽、恐怖、暴力等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八条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饲养宠物,严禁将宠物带

入校园。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校园秩序管理制度》(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127-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29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

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1 F

-12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妥善处理学生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提高安全和防范意识,避免事故发生,实现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

任追究制,学校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部门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要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指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130-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要领导及分管校园安全稳定及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 负责人,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团委以及各二级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全面规划和领导在校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决定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等。

第八条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教务处、团委是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侧重校园

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检查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管理、奖惩,协助保险公司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工作;教务处负责课堂的安全教育及相关宣传工作;团委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贯彻、学习、宣传等工作。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九条二级学院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

工作的部门,二级学院主要领导及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具体

组织实施学生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学院主要领

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安全教育

-131-

第十条二级学院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结合学院自身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第十一条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每学期要以学院、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要把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应当确保教育教

学和生活设施及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学生必须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学校的规章制度,具备法制意识和基本法律知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凡违犯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者,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犯学校安全规章制度者,

-132-

按照《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他活动中,应遵守

纪律和安全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或其他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场(馆)、教室、宿舍、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

(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军训和劳动

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和交通安全。

(四)要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

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其它一些危险地带活动。

(五)自觉遵守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规范网络行为,不

参与并谨防网上犯罪。

(六)严格遵守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七)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堂、饮食店、商店进餐或购买食品及化妆品等,注意个人卫生及安全。

(八)参加大型集体活动时,应该服从安全检查,遵守

安全纪律,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按照教育部《学生伤

-133-

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 宁师范学院学生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

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21日印发

-134-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32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

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1 F

-135-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对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的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促进各类活动的有序开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外活动是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包括

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学生离校回家)组织学生在校外进行的实习、参观考察、调查、竞赛、文体活动、演出、联欢、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

第三条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

则,要严格履行报备手续。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门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在教学时间参加校外活动,由组织者提出申请(集体活动需附组织活动报告),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 核,参加人数超出10人,还需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二)非教学时间(不含节假日)参加校外活动,由组织者提出申请(集体活动需附组织活动报告),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核,参加人数超出10人, 还需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136-

(三)二级学院、各部门一般不得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开展集体活动,如确有必要组织活动,需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

(四)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必须有班主任、辅导员或指导

教师跟队。

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集体活动,组织者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学生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参加校外活动引发的一切后果, 学校不予承担责任,同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擅自外出学生纪律处分。

第六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活动,要明确职责分工,

做好安全、纪律方面的教育,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七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危险性强的校外活动或到危险地域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私自与社 会经营部门联合组织学生活动。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 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参加校外活动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137-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37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3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我校学生档

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7号)等文件精 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档案是记载学生入学前和在校期间有关学 习、奖惩、品行、本人和家庭基本信息及其他必要信息的个人档案材料,是学校考察、录选、培养、教育学生过程中形成的第一手资料,是国家和社会选拔录用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的一项常规性基础 工作。为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我校学生档案由各二级学院集中统一管理,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内容: (一)接收、整理学生档案材料; (二)办理学生档案的查阅、借阅; (三)做好学生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工作;

-140-

(四)制定和完善学生档案管理规章制度,做好学生档案分析统计工作;

(五)办理其它有关学生档案事项。

第五条二级学院作为学生档案材料保管的直接责任部

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六条班主任、辅导员作为学生档案材料形成的主要 人员,要做好学生在校期间形成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在材料形成后1个月内,移交所在学院学生档案管理人 员,并协助做好归档工作。

第七条二级学院在学生离校前将毕业生的档案材料归 档完毕。学生毕业后,二级学院要及时将毕业生档案寄送至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上的就业单位或生源地相关机构。学生档案应通过机要转递,不得由学生本人自带;转出的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第二章 档案归档范围

第八条归档的学生档案,必须真实、历史、全面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成长过程,对形成部门及个人当前和长远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

第九条毕业时学生档案一般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入学材料:招收入学的本(专)科学生档案材料,

一般应包括高中学籍卡、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体检表、

高考报名登记表、高考志愿表、新生入学登记表、入团(入

党)申请书及志愿书等材料;

-141-

(二)学习材料:各学习阶段主修、选修、辅修的各科

类课程学习成绩登记表等材料;

(三)学籍材料:各学习阶段结业、肄业、退学、休学、

转学、保留入学资格、复学等变更材料;

(四)鉴定材料:各学习阶段学年鉴定表、军训鉴定表、

品行鉴定等材料;

(五)实习材料:各学习阶段实习鉴定表、实习报告等

材料;

(六)毕业材料: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就业通知

书等材料;

(七)学位材料:学位申请、授予等材料;

(八)奖励材料:各学习阶段获得的各级表彰奖励材料,

包括各类奖学金登记表及其他荣誉表彰证明等材料; (九)处分材料: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触犯国家法

律等形成的各类处分材料及相关的解除处分材料;

(十)组织材料:入党(入团)申请书、志愿书、自传、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党团组织形成的其他有关材料;参加民主党派的申 请书、登记表等材料;

(十一)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学年体检表、毕业生

体检表等材料;

(十二)出国(境)材料:因公(私)出国(境)审查

表、备案表,在国(境)外学习、进修情况或鉴定等材料;

(十三)应征入伍等其他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学

-142-

生个人材料。

第三章 档案的收集与管理

第十条学生档案管理人员对收集的材料要认真鉴别,

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必须做到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可视情况予以处理,必要时退还形 成材料的部门。

第十一条新生入学后,档案由各二级学院负责核查、

整理、归档,具体要求如下:

(一)核查学生档案记载信息是否准确、规范。学生及学校在填写学生履历等表格时,学生姓名书写要准确,不能写同音字,曾用名也要书写,个人不能随意改名;要求身份

证、学籍卡及档案记载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一致;反映父母、亲属政治面貌、工作单位、住址、邮编、电话等情况的文字材料要真实清楚;

(二)核查后,将学生档案资料换装学校统一的档案袋。原档案袋上贴有高考报名登记表等相关表格的,应将原档案袋一并装入新的档案袋中;

(三)规范填写档案袋。要求用签字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晰、工整。每个档案袋上填写学生姓名、性别、档案编号(档案编号要编于档案袋右上角);

-143-

(四)《新生档案情况登记表》作为档案移交的重要依据,以班级为单位填写,同本班级学生档案一起移交所在学院档案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每学期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表》归入学生

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学生奖励及处分材料产生1个月内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四条因病休学学生的档案作为非在校学生档案妥善保存。学生复学后,应当及时将其档案按所在班级重新归入在校生档案。

第十五条接到学生留级通知后,二级学院应当及时将

留级学生的档案转至新班级,注销原班级名字并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退学的学生档案由学生本人带回。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七条根据安全保密和便于查找的原则,对学生档案进行严密、科学地保管。

第十八条学生档案要在专门档案室,用铁皮档案柜存

放。

第十九条建立学生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年核对一

次,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管理部门要不断研究和改进学生档案的管理

方法,逐步实现科学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

-144-

第五章 档案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确需查阅和借阅学生档案的,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二级学院只能查阅本学院学生档案。查阅学生档案,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后,由学生档案管理人员、班主任或 辅导员查阅。外单位查阅学生档案,应提供其单位介绍信;

(二)学生档案一般不外借,必须外借时,须说明理由,并经所在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外借;

(三)查阅学生档案,实行登记制度。查阅学生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查阅规定,严禁涂改、抽取、撤换档案材料,若出现此类情况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个人不得查阅自己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毕业生档案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145-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39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4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生宿舍安全,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秩序,保障学生文明、健康生活,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以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为基础,充

分发挥管理育人、环境育人、服务育人功能,通过引导和教育,促进学生自觉承担应尽义务与责任,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目的。本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其他违纪违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解决或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依据《集宁师范学院学

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住宿、退宿与调宿

第四条学生按要求办理住宿手续后,方可入住学生公寓。有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住宿者(只限于家庭特困且家在集宁附近或因身心疾病确实不能在校住宿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学生家长同意并签订承诺书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走读或陪 读。

第五条学生要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更换

148-

房间,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二级学院

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学生公寓负责人签字后,公寓管理员办理相关调整宿舍手续。学生在手续审批后一天内办好原宿舍内公共财产交接手续,搬离原宿舍或床位,将原宿舍钥匙交于公寓管理员。

第六条学生因休学或其他原因需退宿的,由公寓管理员、学生公寓管理负责人、学生工作部(学生处)领导签字并加盖学生处公章后办理退宿手续;手续办理完结三天内将自己的所有物品搬离原宿舍,退还宿舍钥匙。

第七条学生办理住宿手续后,必须在校住宿,未办理退宿或校外实习手续且不住宿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学生毕业离校时,管理员要清点宿舍财产,清

点合格后方可办理其它离校手续;宿舍财产若发生丢失、损坏等情况,学生要按价赔偿,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办理离校手续后,毕业生须按学校要求,按时搬离宿舍,宿舍内不得留放个人物品,否则按废品处理。

第九条放寒假暑假时,学生应按时离开宿舍,未经批

准,任何人不得在宿舍内逗留、住宿。

第十条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须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时,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阻挠调整工作、拒绝安排其他同学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宿舍搬出。

第十一条除特殊情况并经批准外,学生不得单独一人居住。

第三章 宿舍内物品的配备、使用

-149-

第十二条学校委托质优价廉的国家准入厂家为学生提供全套床上和生活用品,供学生自愿购用。学生自备上述用品,要求使用经国家纤维检验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保证质量,杜绝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第十三条宿舍内配备的公共财产、物品,学生要正确

使用,爱护保管,不得损坏、更换、挪动、拆装,更不得带 出楼外或转借他人使用。违反以上规定,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发现宿舍公共物品损坏或出现异常,要

及时报告公寓管理员,由管理员做出相应处理或更换,不得

擅自做出处理。

第十五条公寓楼内水、电、暖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学生应及时向公寓管理员报告,申报维修,不得擅自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要按照公寓要求,做好寒暑假离校前的关窗、锁门等工作,离校时要将私人贵重物品一同带离。第十七条人为造成宿舍内设施损坏、丢失的,由责任

人负责赔偿,找不到责任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讲究个人修

养,遵守公共道德,严禁学生在公寓内有违背公德的言行。

第十九条学生要尊重公寓工作人员,不得粗暴无礼,

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阻挠公寓工作人员正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要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就寝,

-150-

宿舍统一熄灯后,学生不得点燃蜡烛或使用其他照明设备。

第二十一条宿舍无人时要将门上小窗帘拉开,否则当

日该宿舍的卫生成绩记为零分。

第二十二条严禁在公寓楼内进行非法的传教、传销和

各类贷款活动。

第二十三条严禁在公寓楼内跳舞、聚会、喧哗、拍球、

大声听广播或从事有碍他人住宿、休息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公寓楼内饮酒、赌博(包括变相赌

博),严禁在宿舍存放酒类(包括酒瓶)和赌具。

第二十五条严禁私接电源、乱拉电线,不准使用、存放任何违禁物品(包括管制刀具、电热器具、酒精炉、明火、 燃气器具及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害的各类危险品等)。

第二十六条严禁往窗户外泼水、倒垃圾或乱扔其他杂

物。

第二十七条严禁私自或冒名顶替他人调换宿舍、床位。第二十八条严禁在公寓内张贴、传播反动、涉恐、涉

黄、涉毒等违法违纪的张贴物、宣传物等。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公寓从事封建迷信、宗教等活动。

第三十条严禁在公寓内停放自行车或存放其他有碍通

行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严禁故意损坏公共财产。要节约用水用电,

用水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宿舍无人时要及时关灯。第三十二条严禁在宿舍楼内焚烧各类物品。

第三十三条严禁学生在公寓楼内及其附近公寓区域内

151-

擅自从事任何经商活动。

第三十四条严禁在公寓楼内饲养宠物。

第五章 安全保卫

第三十五条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公寓楼实行封闭式管理,公寓楼封锁期间不允许学生自由出入。有特殊情况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件及学院相关证明。

第三十六条要加强防火意识,不准在宿舍内吸烟,对违反防火规定的学生要做出严肃处理;严禁随意使用、挪动消防设备、故意破坏消防和水电通信设施。

第三十七条晚上楼门关闭后,严禁强行出入公寓或攀

爬门窗出入公寓。

第三十八条出入公寓或上下楼层时,严禁打闹、拥挤,对故意起哄引起混乱,导致不良后果的学生要加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严禁晚归(锁楼门15分钟后回楼视为晚 归)或夜不归宿,学生因回家、探亲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归

宿,要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并在本楼值班室登记,否则一律视为夜不归宿。因特殊情况晚归,要提前告知管理老人员,晚归学生必须出示学生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楼。

第四十条在规定会客的时间内,来访人员进入公寓楼时,凭证件办理来客来访登记手续,在指定地点会客;在规定的会客时间外(上课、午休、自习及晚间熄灯后等)禁止会客。

第四十一条实行男女生分楼住宿,不准相互串楼。

第四十二条学生宿舍不准擅自留宿外人。

-152-

第四十三条学生携带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出楼时,需出示学生证件或相关证明,在值班室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贵重物品、饭卡、衣物等要妥善保管,防

止发生财物丢失或发生其它事件。

第四十五条学生宿舍的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钥匙

丢失要及时与管理员联系。

第四十六条住宿学生要经常检查自己的床架、床板及其他设施设备,如有故障或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管理员或门卫值班人员。

第四十七条学生患传染病、遗传病等重大疾病要及时向管理员反映,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八条学生要主动及时向公寓反映盗窃、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违反消防规定等现象和隐患,积极配合、参与公寓管理,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学生因夜不归宿,在校外发生任何意外,

造成的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与学生公寓无关。

第六章 内务卫生

第五十条学生宿舍要建立舍长责任制与卫生轮流值日

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内务整理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生要定期清洗床单、被罩,不准将带水

衣服挂在宿舍或走廊。

第五十二条宿舍内不准乱拉绳子或铁丝,不准将教室的桌椅带入宿舍。室内及楼道墙壁上不准乱钉钉子,乱贴广

-153-

告。

第五十三条要保持宿舍地面、床下、门窗和墙壁的整

洁卫生,个人床铺要保持干净整洁,学习生活用品要摆放整齐。

第五十四条禁止在走廊泼水、燃烧废物、随地吐痰、

乱扔杂物、漱口,垃圾要自觉倒入垃圾箱。

第五十五条要保持厕所、水房的清洁;严禁将剩饭、

果皮、废塑料袋等杂物倒入洗脸池或便池内。

第五十六条二级学院要积极督促检查学生宿舍的内务

卫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七条学校不定期开展学生公寓各类评比活动。对评为“优秀”宿舍的宿舍成员在综合测评中给予加分奖 励;对被评为“较差”宿舍的宿舍成员,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十八条公寓要对晚归、夜不归宿等违规违纪学生

进行批评教育并报二级学院和学校,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

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154-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41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

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作实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55-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生中心理念,实现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增强学生、学校、家长和社会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完善我校学生管理工作,及早发现

和预防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管理预警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

级。

第二章 蓝色预警

第三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蓝色预警: (一)迟到早退次数较多;

(二)请假次数较多;

(三)旷课次数较多但未达到处分程度; (四)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但未达到处分程度;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夜不归宿; (六)有敏感、自卑、孤独、逆反心理; (七)其他需要进行蓝色预警的情况。

第四条对蓝色预警学生的干预保护:

(一)班主任、辅导员随时予以帮助教育;

-156-

(二)团学工作负责人与学生进行谈话并做好记录,教

育学生注意自己的行为,及时改正不足和错误。

第三章 黄色预警

第五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黄色预警: (一)获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走读、在外住宿; (三)处分期内仍有违纪行为; (四)其他需要进行黄色预警的情况。

第六条对黄色预警学生的干预保护:

(一)班主任、辅导员、学团办主任随时予以帮助教育,将学生表现反馈其家长;

(二)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与学生进行谈话并做好

记录;

(三)要求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承诺改正。

第四章 橙色预警

第七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橙色预警: (一)因违纪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有自残倾向;

(三)有伤害他人倾向; (四)行为偏激,严重抑郁,情绪异常; (五)有明显性格缺陷和人格障碍; (六)严重网瘾; (七)因失恋等缘由言行异常;

-157-

(八)敏感、自卑、孤独、逆反情况严重; (九)同学之间、师生之间关系严重紧张; (十)有各种严重疾病; (十一)其他需要进行橙色预警的情况。第八条对橙色预警学生的干预保护:

(一)学院组成以分管领导牵头的领导小组,认真分析研判学生的行为及可能出现的后果,采取有效措施,责成班主任、辅导员、团学工作负责人予以帮助教育,将学生表现反馈其家长;

(二)学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找学生谈话并做好记

录;

(三)要求学生本人写书面检查,限期改正;

(四)预警情况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保卫工作部

(校园安全管理处);

(五)必要时送医治疗; (六)必要时请家长来校协助工作或要求家长陪读; (七)注意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

第五章 红色预警

第九条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红色预警: (一)参与性质恶劣的群体性事件; (二)违纪达到开除学籍程度; (三)有严重自残倾向; (四)对他人财产或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158-

(五)心理问题非常严重;

(六)学生出现伤亡事故或其他需要进行红色预警的情

况。

第十条对红色预警学生的干预保护: (一)学院成立由党总支书记和院长牵头的领导小组,

积极采取措施处理相关事宜;

(二)及时报请学校领导,根据情况,学校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

(三)班主任、辅导员、团学工作负责人随时予以帮助

教育;

(四)将学生表现反馈其家长,要求家长及时到校协助

工作;

(五)学院将汇总材料报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

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六)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保卫工

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七)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和学生工作部(学

生处)做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八)学校做出处理; (九)切实保护受到威胁的其他人; (十)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预警信息主要由学院收集、研判,达到蓝色预

警即建立预警档案。

-159-

第十二条预警及干预保护工作分别由班主任、辅导员、团学工作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学院主要领导、学校职能部门负责开展,同时发挥其他同学和班干部的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学生管理预警工作要预防为主、及早干预,明确职责、形成合力,联系家长、依靠社会,建立档案、记载翔实,应对及时、跟踪到位。

第十四条实际工作中,要做到研判准确,信息畅通;要

注意方式方法,注意做好保密工作和保护学生的隐私。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保卫工作部(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原《集 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预警工作规定》(集师发(2015)16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160-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43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

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61-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奖学金评选工作,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

见》、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 (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学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来奖励特

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自治区奖学金是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

励特别优秀学生设立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

元。

-162-

(四)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是由自治区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奖励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

生工作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 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各学院成 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团学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组成的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申报条件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评选范围及申报基本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

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六)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七)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

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申报国家奖学金或自治区奖学金还需满足:上 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学院同年级、同专业前10%(含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163-

第六条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或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还需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上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不低于学院

同年级、同专业30%(含3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二)本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且生活俭

朴。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要求

第七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应遵循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最符合条件的学生获得奖励和资助。具体程序是: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上级主管

部门下达的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拟定评选通知并在校园网上公布;

(二)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和学院实际制定评选细则,评 选细则中须包含名额、评选办法、参评资格、申请、初选、推荐等内容。评选办法要在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告,并做好相应的宣传、申请、评选工作,确保评选信息公开和透明;

(三)个人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学院提出书面

申请,如实说明申请事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班级推荐。各班级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按评选通知要求,在申请者中进行评选,确定名单,将评选结果上报学院评选;

(五)学院评选。各学院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要

-164-

求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

在全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学院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六)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查。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认真审查各学院上报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

组;

(七)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园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接受全校师生广泛监督;

(八)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整理相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第八条学生奖学金的评选要求:

(一)各学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各类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奖学金,发挥好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学生奖学金实行学生自愿申请,等额评选,每学

年评审一次;

(三)在申报奖学金时,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回己发放的奖学金和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

-165-

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各学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规 政策规定,对国家划拨的奖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学校在收到教育厅的发放通知后,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发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各学院、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受奖助学生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奖助资金,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集师发(2014〕25号)《集宁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166-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45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6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考勤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树立良好的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

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考勤要求:

(一)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到所在二

级学院报到注册。

(二)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二级学院及班级

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包括上课、实验、实习、见习、研习、劳动、社会实践、军训、早操、班会及要求必须参加的其他会议等)。无特殊原因不准请假,不得迟到、早退、旷课。

(三)节假日按要求进行去向登记、按规定的时间离校

和返校。

第三条学生考勤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学生每天的考 勤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可指定学生干部做好学生的考勤记录。考勤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地做好考勤工作。

第四条学生考勤管理:

(一)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每天按课程节次填好《考勤

登记表》(每节课的考勤登记须经任课教师核准、签名),

-168-

每周周末进行汇总、统计,班主任签字后报二级学院学团办。

(二)每月月末,二级学院学团办要做好学生的月考勤统计工作,填写好班级考勤月报表。班级考勤月报表一式三份,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一份存二级学院,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三)每学期期末,二级学院学团办要做好学生的学期

考勤统计工作,填写好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及二级学院学生考勤统计表。班级学生考勤统计表和二级学院学生考勤统计表一式三份,经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后,一份存二级学院,一份向班级公布,一份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

第五条学生请假手续办理:

(一)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及班级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或离校外出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二)学生办理请假手续,采取线下、线上(学工系统、

易班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填写请假

条,附带相关材料(病假提供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事假

写明原因),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请假3天(含)以内,由班主任批准;

2.请假3天以上7天(含)以内,班主任批准后报二级

学院学团办审核,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 3.请假7天以上30天(含)以内,二级学院分管学生

工作领导批准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审批; (三)学生请事假一般不超过5天(特殊情况除外)。 (四)每学期学生请假累计天数原则不得超过30天,

-169-

超过30天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五)学生请假批准后,请假手续留在二级学院作为学生请假依据,并及时告知班主任、任课教师、二级学院领导和宿舍管理人员。因特殊情况学生本人无法办理请假手续时,学生所在班级班长负责在24小时内代办有关手续。

(六)学生请假期满返校两天内要办理销假手续,需要

续假的在请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办理续假的实际请假天数按续假天数与原请假天数累加计算。未如期销假或续假未被批准的,超过假期的天数按旷课处理。

(七)学生无特殊情况,不得托人代办请假手续或事后

补假。

第六条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不上课或不参

加学校、二级学院或班级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七条学生考勤统计:

学生考勤统计,以教学计划规定的课时计算(课外活动不作考勤统计)。迟到、早退累加5次计旷课1课时;无故 旷操2次计旷课1课时。学生参加教育实习、见习、研习、劳动、军训或及学校、学院、班级统一组织的活动等,每天

按6课时计算。

学生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的教学活动时,经任课教师允许后可进行现场观摩,不计缺勤。

第八条二级学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学生考勤管理

工作,随时督促检查,对违反考勤管理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批

评教育,达到纪律处分的,要根据《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纪律

170-

处分实施办法》进行及时处理。

第九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等学校相关部门要不定

期检查二级学院的学生考勤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171-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47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

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73-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18〕12号),结合

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重要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竟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

-174-

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生工作的重要内

容,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相关职能部门

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工作育人功能。

第十条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

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175-

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 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

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

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

动。

第四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 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

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义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

-176-

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

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

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五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管理校外勤工

助学活动,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 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

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

177-

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的勤工助学活动, 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部门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

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

协议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

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八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

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

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 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178-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49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与咨询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实

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7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 发展,不断规范我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根据《教育部 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蒙古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区普通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预警工作分五级网络体

系。

(一)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

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实

施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二级学院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工作。

(四)各班级和宿舍设立学生心理委员和心理信息员,

负责了解本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

(五)学生心理健康协会,负责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学习

-180-

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系列活动。

第三章 辅导工作人员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工作人员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及其他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心理健康辅导工作人员任职资格

(一)专职人员任职资格: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从事心理辅导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心理辅导或相关专业的教师。

(二)兼职人员聘用资格:热心大学生心理辅导事业,具有心理辅导的基础知识且有一定的工作实践经验和能力,能够胜任此项工作的教师。

第五条心理测验是心理辅导的辅助手段,由受过专门训练的辅导员实施测验;测验后要给予科学、谨慎的解释;测验结果要妥善保管,不准向外泄露。

第四章 工作任务和要求

第六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工作进行规划,制定每学期大学生心理健康辅导工作安排并组织实施。

(一)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帮助学生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技能,树立自助互助求助意识,学会理性面对挫折和困难。面向本专科生开设心理健康公共必修课(原则上应设置2个学分(32-36学时)。

(二)充分发挥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校园文化的

-181-

重要作用,全方位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积极推广中华传统体育项目,广泛开展普及性体育运动和丰富的艺术实践活动,加强劳动教育,吸引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和学生社团活动,切实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热爱生活的心理品质,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及早分类疏导各种压力。针对学生在学习、生 活、人际关系和自我意识等方面可能遇到的心理失衡问题,主动采取举措,避免因压力无法缓解而造成心理危机。注重关心帮助学习遭遇困难、学业表现不佳的学生,要及时给予个别指导,鼓励同学间开展朋辈帮扶,帮助学生纾解心理压力、提振学习信心。重点关注临近毕业仍未获得用人单位录用意向的学生,积极提供就业托底帮助,缓解就业焦虑。重 点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生资助的各环节把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心理问题相结合。及时了解学生在人际交往、恋爱情感、集体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个别谈话、团体辅导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交友观、恋爱观。

(四)增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合力。及时了解学生

是否存在早期心理创伤、家庭重大变故、亲子关系紧张等情况,积极寻求学生家庭成员及相关人员的有效支持。对于入学时就确定有抑郁症等心理障碍的学生,要组织校内外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研判,及时将干预方案告知家长,与家长共同 商定任务分工。学生出现自杀自伤、伤人毁物倾向等严重心理危机时,学校及时协助家长送医诊治。

-182-

(五)做好心理健康测评工作。积极借助专业工具和手段,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工作,健全筛查预警机制,及早实施精准干预。每年在新生入校后适时开展全覆盖的心理健康测评,注重对测评结果的科学分析和合理应用,分类制定心理健康教育方案。

(六)强化日常预警防控。依托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党 团骨干、学生宿舍长等群体,重点关注学生是否遭遇重大变故、重大挫折及出现明显异常等情况。辅导员、班主任每月要遍访所有学生宿舍,二级学院要定期召开学生心理异常情

况研判会,对出现高危倾向苗头的学生及时给予干预帮扶。

(七)做好心理咨询辅导服务。建设心理咨询服务平

台,设立心理健康咨询室、团体活动室、综合素质训练室等,为开展个体心理咨询与团体心理辅导提供优质的实时实地服务。创造条件开通24小时阳光心理援助热线、网络预约 专线和咨询邮箱等途径,做好常态化心理咨询服务。

(八)妥善做好学生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学生因心理问题在校发生意外事件后,学校要立即启动应急工作预案,第一时间联系学生家长,并在相关部门指导下核实情况、及时 处理。

(九)开展学生心理健康专、兼职辅导(咨询)人员的业

务培训。

(十)积极开展专业研究,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工作交流活动。做好资料、档案的管理保存工作。

第七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工作人员要求

-183-

(一)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心理辅导理论水平与咨询技巧。

(二)工作认真负责,尊重学生独立人格,对求询者热

情、真诚、平等、耐心。

(三)负责来访者的资料保存,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

借与透露个人信息。

(四)求询者与一名辅导员建立辅导关系后,未经该辅

导员许可,其他辅导员不得与求询者建立辅导关系。

(五)咨询员与求询者仅限于工作关系,对来访者提出

的超出工作职能范围的要求不予负责。

(六)咨询工作原则上只在咨询室进行;不得接受和索

取额外报酬或礼物。

(七)心理咨询员要明确自己的局限和不足,认为个人 对求询者无能为力,应立即终止咨询关系。在自己身心状态不佳的情况下不接受咨询任务。

(八)每人次咨询时间一般控制在30-50分钟;每次咨

询应做好记录、反馈和跟踪研究工作。

第八条求询者应是出于自愿、主动接受咨询;应积极 配合辅导人员的工作,以取得良好的辅导效果;辅导过程中 一般不更换辅导员,有特殊情况须经协商同意后方可转介。

第九条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工作经验交流

会和派出参观、考察、学习等形式不断提高辅导人员的业务

素质。

第十条逐年加大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经费,用

-184-

于心理健康普查,心理咨询设备添置,软硬件建设、组织专 题辅导、讲座、报告、征订报刊杂志以及师资培训等专项经费保障,经费要列入学校的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实施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185-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51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的

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87-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培养适应社会发展

的合格大学生,提高我校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良好的行

为习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教育和事务管理的依据,是学生学习、生活及从事其他活动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第二章 思想品德规范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

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爱护国旗、国徽,会唱国歌。

第五条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 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创新实践,学业有成。

第六条遵守社会公德,谦恭礼让,尊敬师长,体贴父

-188-

母,敬老爱幼,帮助残障人士。

第七条诚实守信,严于律己,谦虚谨慎,虚心接受他

人的正确批评。

第八条忠诚老实,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说话办事有理有据,不制造和传播有损他人利益和人格的流言。

第九条生活简朴,勤俭节约,消费适度,合理使用奖

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第十条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有益活动,维护集体利益,珍惜集体荣誉。认真做好教室、学生宿 舍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理工作,培养热爱劳动、吃苦耐劳的习惯。

第十一条爱惜教学实验设备、图书资料及各类公共设

施,不乱涂抹、乱刻乱划。借物按时归还,损坏照价赔偿。第十二条参加集会,观看演出、比赛时,做文明观众,

不起哄滋事,自觉遵守公共场所秩序。

第十三条同学间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正常交往,真诚相待,正确处理同学间的矛盾纠纷。

第十四条遇到心理困惑向知心朋友、老师或心理健康

教育教师倾诉、交流,获取帮助。

第十五条不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章 日常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保持仪容整洁,不留怪发;着装文明得体,

朴素大方,不穿奇装异服。

第十七条语言文明,说话不带粗俗字词,使用礼貌用

-189-

语。

第十八条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乱

泼污水,不乱倒垃圾;不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会场等

公共场所吸烟、吃零食;不打架,不赌博,不饮酒。

第十九条尊重异性,异性间交往要做到自尊、自重、自爱,行为举止文明得体。

第二十条有老师进入或宾客来访时,以礼相待,起立相迎,热情招呼,问候让座;路遇老师,主动问好、致意;乘电梯及乘车时,礼让老师先行。

第二十一条遵守公寓管理规定,保持宿舍整洁,遵守

作息时间,文明就寝,自觉维护生活秩序;不在学生公寓留

宿他人。

第二十二条不顶撞、威胁、刁难、辱骂、殴打学校管

理人员,不妨碍其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节约用水和用电,用水后要及时关闭水龙头,班级、宿舍没人时要及时关灯。

第四章 学习考试规范

第二十四条按时起床、晨练、就餐、上课、自习和参

加课外活动,不在休息时间从事影响他人的各类活动。

第二十五条上课专心听讲,勤于思考;课间文明休息,

不追逐打闹,不大声喧哗;课余参加文明健康的文体活动;自觉保持学习场所的安静。

第二十六条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遵守课堂纪律,不在课堂上玩手机、听音乐,不妨

-190-

碍教师授课和其他同学听课。

第二十七条遵守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遵守考试

规定,服从组织安排,诚实应考,不舞弊。

第五章 网络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文明上网,养成健康上网习惯,成为净化网络空间的积极力量。

第二十九条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遵守网络道德规范,

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和诽谤他人;不侵犯他人的合

法权利,不在网上散布、传播谣言,不浏览、发布不良信息。

第三十条自觉维护公共信息安全,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第三十一条正确运用网络资源,善于网上学习,不沉

溺于虚拟时空,不在网上进行不文明活动,保持身心健康。

第三十二条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参与不良网络借贷,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第六章 安全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加强防火意识,不在宿舍吸烟,不使用违

规电器。

第三十四条严禁随意使用、挪动消防设备,不故意破

坏消防和水电通信设施。

第三十五条加强防骗意识,抵制电信诈骗、裸贷等各

类诈骗。

-191-

第三十六条加强防盗意识,保护好个人贵重财物。 第三十七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加非法组织和传

销活动。

第三十八条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违规骑车开车,过马路走人行横道。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 (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集师发(2017〕2号)同时废止。

集宁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192-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53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93-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 进我校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资助政策的意见》(内教办字(2021〕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过程管理与目标考核相结合,坚持物质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全面提高学生资助管理效率和工作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

校学生资助工作,协调学校财务、学工、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 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相关分管部门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

-194-

部(学生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公机构是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学生资助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有关制度和实施方 案,审核学院推荐的评审结果,检查督促学院学生资助工作。

第六条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监督和协调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与教育工作,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

第三章 资助体系与经费

第七条建立和完善以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和自治区奖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生应征入伍国家资助、生活补贴、社会资助为辅的资助体系,并完善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用于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资助工作程序

第九条学生资助工作严格按照各项资助规定进行开 展。由学生本人申请,经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审核,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复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校院两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须将评审结果分别予

以公示三至五个工作日,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195-

第十条学生资助项目具体评审时间以学校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每年公布的时间为准。

第五章 学生教育与引导

第十一条坚持把资助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诚信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成才教育相结合,学校通过走访家庭困难学生、组织学生活动等方式进行学生的教育引导。

第十二条助学育人、助学成才,深入挖掘并通过新闻 媒体大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实例,树立榜样与表率,引导激励广大学生发奋图强、立志成才、全面发展。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

规,对资助经费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

挪用。

第十四条学校资助工作接受纪检监察和全校师生的监督,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学校对各学院的学生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拆分、挪用资金等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各学院对

获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对弄虚作假者按照相关规定予

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196-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

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

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197-

集宁师范学院文件

1 矗 1

集师发(2022〕55号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

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经学校审议通过,现将《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

班集体评选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22年3月23 F

-199-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调动学生自觉学习、奋发进取、立志成才的积极性,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优良学风班集体、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创建、评选活动,推动班风、学风建设,在全体学生中形成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学习风气。

第三条二级学院成立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工作小组, 指导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推荐工作。一年级所有班级在入学第一学期都要申请创建优良学风班集体,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班级参加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评选。

第四条学校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

正、公开原则,最终评定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确保评选质

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优良学风班集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班级成员热爱祖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

-200-

学校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

氛浓厚,学习成绩良好;

(三)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遵守《集宁师范学院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成员具有团队精神,互相帮助,关系和睦,

关心集体利益,维护班集体形象; (五)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六)班委会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组织

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

动,获得荣誉较多;

(七)班主任爱岗敬业,干部以身作则,有工作热情,

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六条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除具备优良学风班集体条

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主任指导班级学风建设成效显著,能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心理、学习等方面教育,善于处理学生间、任课教师与学生间的关系,任课教师对班级评价高;

(二)班级为学校、学院争得荣誉多,涌现的好人好事

多;

(三)班干部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级成员团结互

助,学生旷课率、考试不及格率低;

(四)班级文化氛围浓厚,环境优雅整洁;

第七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201-

(一)班级成员受到学校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三)评定后发现违反评定条件的,收回锦旗(奖牌),

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未经创建的班级不得参与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

良学风标兵班集体的评选。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九条参加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的班级填写《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申请表》,于秋季学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条 二级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创建工作小组对拟申报班级材料进行审查,将拟确定优良学风班集体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按本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总数20%的比例推荐参评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不足一个班级的按1个推荐参评。

第十一条学校学生评优评先工作领导小组对二级学院

推荐班级材料进行评审,确定标兵班集体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学校为优良学风班集体颁发锦旗,为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颁发奖牌。

第十三条对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先进事迹材料进行宣

传。

第十四条从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中推荐优秀班集体参

评自治区级、国家级先进班集体。

-202-

第十五条对评选结果有异议的,在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复议申请。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接到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原《集宁师范学院优良学风班集体和优良学风标兵班集体评比办法》(集师发(2014〕25号)同时废止。

-203-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