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实行自治区与乌兰察布市共建,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是一所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学科门类齐全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
集宁师范学院的前身是始建于1931年的原绥远省立第二师范学校,1956年更名为集宁师范学校。1958年,在集宁师范学校基础上,国务院批准成立乌兰察布盟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乌兰察布师范专科学校,1995年更名为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乌兰察布盟师范学校和乌兰察布盟蒙古族师范学校并入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9年,教育部批准在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基础上建立集宁师范学院。
集宁师范学院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其他教育层次,在校生人数保持在1万-1.2万人左右。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建设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集宁师范学院,简称集宁师院;蒙古文名:;英文名称:JiN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JNNU。
第三条 学校官方网址:https://www.jnnu.edu.cn。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有泉山、白海和虎山三个校区。
第五条 学校为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共建,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举办者批准。
第六条 学校立足乌兰察布市,面向内蒙古自治区,辐射周边省(市、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凸显师范教育办学特色,培养师范教育、职业技术师范教育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人民满意的西部地区有特色高水平地方应用型师范院校。
第七条 学校秉承求实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基本职能,着力加强学生师德教育和从教能力培养,始终不渝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为社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用得好的基础教育和其他行业人才。
第八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坚持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实行中国共产党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构建高效运行机制。
第十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强化二级学院管理职能,保障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核准学校章程;
(三)任命校长和其他应该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制定拨款标准并足额拨付,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
(二)支持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三)依法保障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四)实行学校人员总量管理,支持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岗位设置,自主设置内设机构;
(五)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六)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在人员总量内依法依规自主制定人才招聘或解聘的条件和标准,并自主组织公开招聘;
(八)支持学校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九)支持学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自主确定学校绩效工资结构和分配方式;
(十)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调整优化同一层次研究生类型结构;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守学校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办学宗旨和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接受校内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四)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提高全员全程全方位就业服务水平,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明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优先保障教学,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致力于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学校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 学校提倡科学研究,积极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推动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和建设,加大中外合作办学力度,主动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为地区文化、教育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职责配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依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学校党委会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党委会会议是学校党委议事决策机构,主要讨论决定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协助校长工作。
校长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后勤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
(六)筹措办学经费,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集宁师范学院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加强党员干部日常遵守纪律的教育;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对责任者追责问责;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立监察专员办公室,与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责,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监察专员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监察对象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二)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犯罪的,报自治区纪委监委批准或指定管辖后,移交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调查或者与乌兰察布市纪委监委联合调查;
(三)对违反宪法和法律,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决策部署不力,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监察对象,依据权限进行问责,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单位提出问责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对学校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常态化开展建设维修工程、科研审签、财务收支等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长授权各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和决策,保障学校决策科学民主。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专家组织。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二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学校学位授予办法,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学位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 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党政办公室、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院长担任。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是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重大事项的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负责定期编制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建设规划,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各相关部门工作汇报、研究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重点工作,决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各党政管理和教辅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根据需要学校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并可调整其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二级学院等教学研究单位,聘任负责人。教学研究单位负责人每届聘期3~4年。
二级学院等教学研究单位是学校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二级学院实行信息公开。
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二级学院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二级学院重要事项,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总支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二级学院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二级学院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二级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二)制订本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部门人员;
(三)负责本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四)依据学校规定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运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有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校办学坚持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国招聘。特殊性人才按照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有关文件精神灵活引进。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平等享有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机会;
(四)享有评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教师系列和其他系列职称的权利;
(五)享受教职工岗位绩效薪酬;
(六)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努力做一名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传播科学知识和先进思想文化;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在本校注册,取得学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者。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根据规定享受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珍视学校声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学校拓宽办学经费渠道,筹措学校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办学经费,充分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 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 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 其他国有资产。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对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资产实行学校、部门分级监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可以通过盘活资产、资金以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积极履行服务社会的责任,通过人才培养、咨询培训、成果转化、科技推广、科学普及等活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文化繁荣,努力在服务地方社会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五十六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根据自身条件为地方和行业发展提供支撑。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通过教育、科技与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遵循“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原则,尊重捐赠者意愿,保护捐赠者利益,接受捐赠者监督,接受相关部门的税务和财务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估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组织的认证或评估。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校友联络办公室,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注学校发展、支持参与学校建设。
第六十二条集宁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乌兰察布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外联络,吸纳社会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依据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标图形为
,颜色由蓝、白、绿三色组成。文字为汉、蒙、英文集宁师范学院,1958为集宁师范学院创建年份。图案为圆形结构,表示完美、规范。中间主体为木铎造型,体现教师教育特点。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的校徽为红底白字,学生的校徽为蓝底白字。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左侧为校标,右侧上部为汉文校名,中部为蒙古文校名,下部为英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求实创新、为人师表。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桃李满天下》。
第六十九条 学校每十年举办一次大型校庆活动,定在当年9月份。
第七十条 章程修改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七十一条 章程如需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改。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后修改。
第七十二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集宁师范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