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党员干部使用手机微信十不准》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8-05 点击数: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党员干部使用

手机微信十不准》的通知

集师纪发〔2017〕22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管党,增强“四个意识”,净化校园和社会环境,从每个党员干部做起,自觉抵制手机微信的不正之风,校纪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向全校党员干部提出使用手机微信“十不准”纪律要求。请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认真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对于违反纪律要求的,校纪委将根据情况进行全校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党员干部使用手机微信十不准》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党员干部使用手机微信十不准

各位党员干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有关党规党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明确微信行为的底线要求,让全体党员干部知晓哪些红线不能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现对全校党员干部提出在使用手机微信时“十不准”的具体要求:

一、不准通过微信妄议中央大政方针,散布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意见。

二、不准通过微信损害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的言论。

三、不准通过微信泄露党和国家以及本单位秘密。

四、不准通过微信制造、散布和传播谣言,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五、不准通过微信转发淫秽、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图片或视频。

六、不准通过微信违规发放或收受可能影响公正行政的微信红包和电子礼券,以微信红包的形式进行赌搏、变相收受贿赂。

七、不准通过微信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拉帮结派。

八、不准通过微信违反规定开网店、做微商。

九、不准通过微信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十、不准通过微信发布和传播其他不当言论。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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