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4-19 点击数:

集师发〔2017〕75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集宁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校级领导和相关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厅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集宁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7年4月11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进一步规范校级领导和相关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确保学校各类公务用车使用管理规范、安全、节约、高效,坚决遏制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中各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教育部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教办〔2013〕12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厅发〔2012〕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学校所有部门,使用学校公车,用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等各类业务及公务活动。

第二章配置管理

第三条学校配备、采购、接受捐赠、更新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1〕2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财行〔2011〕9号)和《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40号)等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

学校购置各类公务用车,必须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厉行节约的原则。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公务用车的购置,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购置。学校任何单位未经学校批准,不得以各种名义私自接受企业或其他单位捐赠的车辆。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四条学校对购置或租赁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除经学校批准的应急车辆外,所有公务用车由院长办公室集中管理。校级大型活动和学校各部门正常的教学、科研、学生教育实践等需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的,由院办予以协调,车队负责调度安排

第五条学校应急车辆是指学校为保障师生安全、处置突发紧急事件配备的车辆。应急车辆由保卫处负责管理,需严格用于一线执勤岗位,不得用于普通公务。

第六条校内各单位因各类业务或公务活动需要用车,应提前向院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批准,由车队根据实际情况统一进行调配。在学校公务车辆满足不了需要时,可考虑租用各类合法的社会车辆。各单位应服从车队调配,不得随意指定用车车型和驾驶员,并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公车私驾。

第七条校领导集体参加市内外公务活动,可由院办统一安排车辆,若单独出席市内外公务活动,学校不再安排公车和驾驶员;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后,由院办安排。

第八条全校所有的公务用车均应实行管理台账制度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公务车辆使用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使用单位(部门)、用车事由、加油情况、驾驶员及乘用人姓名职务等信息。切实降低公务车辆运行费用,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九条院长办公室应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管理,严格实行公务用车回校停放制度。各类公务车辆在完成公务后,应及时回校,按指定车位停放,不得随意在校外停放过夜,以确保驾驶人及车辆安全。节假日期间,除安排值班以外的车辆,实行定点封存。

第十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对不按规定执行的,纪委(监察审计处)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公务车辆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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