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4 点击数:

集师发〔2017〕30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强化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保证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7年3月24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职工考勤,强化岗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切实保证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秩序,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工资待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检查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准时到岗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考勤结果作为对教职工实施奖惩、兑现工资、发放绩效工资、落实年度考核及岗位聘任等事项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教职工除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节假日外,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勤制度

第四条考勤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均实行考勤登记。教职工因各种原因不能上岗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五条考勤分类:党政、教辅部门人员及各教学部门管理人员实行坐班制,在工作时间内均属考勤范围。从事教学、科研的专职教师除按教学、科研计划任务考勤外,还需参加学校、教学部门和教研室的集体活动,如集中学习、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等也列入考勤范围。

第六条考勤内容:除节假日外,教职工应正常上班。有下列情况者,应如实办理请假手续:如中途脱岗、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第七条考勤方式: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一般职工请销假的初审,并签署意见。学校在每幢楼内安装考勤机,人事处按月进行考勤统计并将结果返给各部门。教职工大会、中层干部会议、政治学习等全校性活动,由承办部门进行考勤,并于会后将考勤结果报人事处。

第八条考勤结果直接与工资、绩效挂钩,并作为晋升、评优、奖惩、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学校有关部门将不定期通报考勤检查结果,并对弄虚作假的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部门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当月的校内绩效工资。

第三章 假期和假种

第十条假种和假期

(一)事假:教职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可以请事假。

(二)病假: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凭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办理请假手续;生急病的应补办请假手续。

(三)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假期18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利用寒暑假结婚者不另给婚假。

(四)产假:女职工生育,可请产假。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假 1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五)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 、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以请丧假,假期为5天;丧事在外地办理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路程假。

第四章 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

第十一条请假人需填写《集宁师范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提供能佐证请假理由的证明材料,按照准假权限批准后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虽经批准但假满未归,且又未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者,其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处级干部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

(一)正处级干部请假,由本人申请,组织统战部、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党务干部由党委书记审批,行政干部由校长审批,下同)。

(二)副处级干部请假,3天(含)以内由本人申请,部门签署意见、组织统战部审核,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3天以上由组织统战部审核,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三条处级以下教职工请假程序和准假权限是:

(一)事假:教职工请事假,3天(含)以内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审批,送人事处备案;3天以上15天(含)以内由人事处审批;15天以上20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0天以上由学校主要领导签批。

(二)病假:教职工请病假,须出示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需出具医院的入院通知,交所在部门核实后方可请假。在外地就医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或报销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病假15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审批,人事处备案;病假15天以上60天(含)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人事处备案;病假超过60天的,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婚假、产假:教职工请婚假、产假,由所在部门主要领导商业内核并提供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批。

(四)丧假:教职工请丧假,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主要领导审核后报人事处审批。处级干部请丧假,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教职工病假、产假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事假、婚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假期天数。

第五章 假期的待遇

第十五条事假期间的待遇是:

(一)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且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校内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二)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校内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三)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扣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

(四)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扣全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及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六条病假期间的待遇是:

(一)全年累计在两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校内绩效工资按天扣除。

(二)全年累计超过两个月不足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90%(按天计发),扣半年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原工资照发,扣半年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

(三)全年累计超过六个月,且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70%(按天计发),并扣全年的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80%,并扣全年的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总额的90%,并扣全年的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病假期间的校内绩效工资。

(四)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教职工,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病假期间不发校内绩效工资。

第十七条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不发校内绩效工资;婚假、丧假在规定假期内原工资待遇不变。

第十八条列入第五条考勤范围内的会议、活动等,每月缺勤1-2次的,每次扣100元;缺勤3-4次的,每次扣200元;缺勤5次以上的,每次扣300元。

第六章 迟到、早退

第十九条工作日内教职工无故推迟上岗或提前离岗,即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超过1小时者,视为半缺勤。

第二十条迟到、早退的处理办法是:

(一) 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内或半缺勤2次以内者,由部门提出批评教育;

(二)每月累计迟到、早退5-10次或半缺勤3-5次者,每次扣30元;

(三)每月累计迟到、早退11-20次或半缺勤6-10次者,每次扣60元;

(四)每月累计迟到、早退20次以上或半缺勤10次以上者,扣当月任务奖励性绩效工资、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和通勤通讯费。

第七章 旷 工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接受组织分配工作任务或不按指定日期报到的;

(三)不参加列入第五条考勤范围内会议、活动等的,根据会议或活动时间,每次按旷工半天或1天计算;

(四)教师无故不上课或因请假未完成教学任务的,每次按旷工1天计算。

第二十二条旷工的处理办法是:

(一)每旷工1天,扣1个月任务奖励性绩效、责任奖励性绩效工资及通勤通讯费;

(二)连续旷工5天以上的,扣全年绩效工资及通勤通讯费;连续旷工7天以上的停发工资;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十三条因违法乱纪等被公安部门拘留者,拘留期间暂停发全部工资,待结案后依据具体情况补发或扣发工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连续休病、事假时间超过6个月的,即一年内实际工作不足半年的,超过的时间不能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或自治区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与学校以前有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集宁师范学院招标采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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