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教发[2017]4号
关于做好本学期补考、缓考考试和重修工作的通知
各教学部门:
根据我校《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学期补考、缓考考试和重修工作安排如下:
一、补考、缓考考试安排:
(一)考试组织管理:
全校统一组织补考、缓考考试,各教学部门具体负责安排本部门承担教学任务课程的补考工作(包括考试日程安排、命卷、施考、评卷、登分等),其中考试日程应报我处审核后向全校公布。
(二)考试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2017届预毕业生除外)可申请参加本次考试:
1.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总评不及格的;
2.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批准缓考的;
3.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违规受纪律处分但未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
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违纪、作弊受纪律处分被取消正常补考资格的学生,一律不得参加本次考试。
(三)参加程序:
1.学生本人于2017年2月22日(星期三)18:00时前向所在教学部门提交补考申请表;
2.学生所在教学部门教学科对学生考试资格进行初审、分管教学主任(院长)审定,并由教学部门教学科将教学部门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从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我处核准;
3.学生根据核准的考试科目按考试日程携带考试规定的证件按时参加考试。
本人不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申请参加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考试资格,可申请直接重修;申请考试又无故不参加的,按旷考处理。
(四)考试时间:
1.公共课:
(1)《大学外语》: 2017年2月26日(星期日) 8:00时-10:00时;
(2)《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中国近现代史纲要》、《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2017年2月26日(星期日) 14:30时—18:30时;
(3)《计算机应用基础》2017年2月26日(星期日) 10:30时-12:30时。
2.专业课程:在2017年2月24日——3月2日(星期五——下周星期四)期间内由各教学部门具体安排(注意不要与大学外语等公共课考试时间冲突)。
各教学部门于2017年2月23日18:00时前通过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向我处提交考试日程予以核准,并在校园网公布。
(五)试卷与考试要求:
本次补考、缓考试卷从上学期期末考试的三套试卷中抽取;题库中没有的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部门命题,试卷必须与相应学期期末考试试卷等值,符合学生所修课程教学要求,不得降低难度和减小覆盖范围;试卷要以标准格式打印,由我处组织印制。
各教学部门要严格按照《集宁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排考试,学校将选派巡视员进行巡视。
(六)评卷与登分:
评卷工作由各教学部门统一组织;评卷要严格按评分标准评卷,宽严适中,不得随意加分,更不得提分,以保证评卷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公平性。
各教学部门应于2017年3月3日(星期五)18:00时前在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成绩登录,同时将纸质成绩册报我处教务科和学生所在教学部门备查;教学科要将答卷和成绩册存档。
二、重修安排:
(一)重修对象:
1.开学初补考不及格的;
2.上学期期末考试或本学期初补考违规但未取消重修资格的;
3.上学期期末考试不及格且未申请补考的。
(二)申请程序:
1.学生本人于2017年3月6日(星期一)12:00时前向本系提交重修申请。
2.教学部门教学科对学生重修资格进行初审、分管主任(副院长)审定,于2017年3月10日(星期五)由教学部门教学科将教学部门审核通过的重修学生名单从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提交我处,由我处核准。
3.经核准具有重修资格的学生方可参加重修课程教学活动和考试。
本人不申请重修或超出申请时间申请重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学期重修资格;没有重修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重修课程教学活动和考试。
(三)重修方式:
1.申请重修人数达到20人以上的课程组织上课,课时数按原课时数的1/3——1/2安排;
2.申请重修人数在20人及以下的课程,以学生自修、教师辅导的方式重修。
(四)重修时间:第五周——第十四周。
(五)教学安排:
1.各教学部门根据我处下达的重修教学任务安排重修课程各教学环节,纳入本学期总教学任务,录入教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
2.重修课程的考核。重修课程为考查课的,在重修结束时考查完毕;重修课程为考试课的随期末考试同步进行。
三、几点要求:
1.各教学部门要加强对补考、重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教学部门分管教学主任(副院长)要亲自抓,教学部门教学科长要具体安排落实、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2.各教学部门要认真做好师生思想工作,进一步加强考务管理。要选派认真负责的教师承担监考任务,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纪、作弊(特别是冒名顶替)事件及时查处、通报,决不能姑息迁就。
考试结束后要立即将考场报告单和违规处理意见表送我处教务科。
3.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带上学生证、身份证,无故不带规定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4.学校考纪巡视组要对补考工作全程巡视。
5.教学督导处对补考工作全程督察。
特此通知。
教务处
2017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