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届毕业生求职补贴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系(院)学工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针对我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毕业生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用于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的相关费用补助,现决定开展毕业生求职补贴认定申报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标准
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2017年毕业生(专升本学生不包括在内)。一次性求职补贴每人1000元。
二、申报材料
1、求职补贴申请表
2、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原件、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5、个人银行账户(建设银行)
各系(院)负责收集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必须与申请人办理原件交接手续,审核后将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时返还申请人。
三、认定原则
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认定申报工作严格遵循自愿申请、公正公开、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申报时间
2017年毕业生申报求职补贴认定工作于12月29日前完成,各系(院)将审核材料和公示报学生处。
五、工作要求
各系(院)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核,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认定程序和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实施。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给予相应处分。
各系(院)要加大宣传力度,宣传国家、自治区关于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政策。
学生处
2016.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