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发〔2016〕213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调整
集宁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做好集宁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推动语言文字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关于在全区各高等院校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通知》(内语办函[2007]5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5]5号)要求,现将“集宁师专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调整为“集宁师范学院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集宁师院语委”),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语委组成人员
主 任:许 卫
副主任:李 俊
委 员:欧 军 戈 华 李景杰 张 富 张妙珠 兰立新
白志文 丛 松 曹 宇胡文弢李东平 李 平
刘志贤 南国栋 南斯力玛 任 琴 王俊平王顺利
杨福和 闫晓云
语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宁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
办公室主任:[暂缺]
二、语委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推广、使用普通话、规范
字的法律、规定和政策;
(二)做好每年一届的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三)指导各系、院开设教师口语、文字书写等课程,
从计划、实践、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四)指导集宁师范学院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工作站全
面开展培训测试工作,根据上级汉语委的指示严格监督;
(五)负责考察工作站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和成员,
并做好年度考核评价工作;
(六)集宁师院语委在校党委和校行政的直接领导下工
作,并接受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汉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直接指导。
集宁师范学院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