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教师公寓及职工用餐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9-23 点击数:

集师发〔2016〕162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教师公寓及职工用餐补贴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解决教职工住宿、用餐等实际困难,使广大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学校在虎山校区和白海校区分别设立教师公寓,在泉山校区和白海校区开办教工食堂。为便于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集宁师范学院教师公寓及职工用餐补贴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教师公寓及职工用餐补贴管理规定》

集宁师范学院

2016年9月23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教师公寓及职工用餐补贴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解决教职工住宿、用餐等实际困难,使广大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工作,学校在虎山校区和白海校区分别设立教师公寓,在泉山校区和白海校区开办教工食堂。

第二条教师公寓是学校设置的临时宿舍,由学校人事处负责管理,每学期初各教学部门要将单身和外聘教师的课程表报人事处,作为安排食宿的依据。

第三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范围:

(一)我校未婚在编在岗正式职工;

(二)经教学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外聘非集宁本地教师;

(三)合作办学单位派到我校任教的教师;

(四)确有困难的我校已婚两地分居的正式职工。

第四条由于学校条件有限,教师公寓房间较少,需优先解决新入职教师的住宿。

第五条教师公寓收费标准:

(一)新入职教职工两年内免费住宿,两年后原则上不再安排,确需继续住宿的,每个床位每月需交500元住宿费;

(二)教职工结婚后须搬出教师公寓,仍需入住的,每个床位每月需交800元住宿费。

(三)经教学部门和学校批准的外聘非集宁本地教师,在我校任教期间,可入住教师公寓临时宿舍(白海校区4人间,虎山校区3人间),学校提供行李,产生的费用按我校新入职教职工标准执行。

(四)合作办学单位派到我校临时任教的教师,在我校任教期间,可入住教师公寓临时宿舍(白海校区4人间,虎山校区3人间),学校提供行李,产生的费用按合作办学相关协议执行。

(五)我校已婚两地分居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入住教师公寓,如本人确有困难,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在教师公寓房间富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临时安排住宿,但需交住宿费,3人间每个床位每月500元。

第六条教师公寓入住人员需遵守的规定:

(一)服从学校统一安排的住宿,不能挑选房间和同住人员;

(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保持室内外卫生,爱护房间内设备及物品,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三)不得挤占同宿舍他人的资源,不得利用教师公寓结婚居住,不得留宿他人,违者学校将强制清离公寓,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说服教育或处分;

(四)已婚且家在集宁的教职工,应在婚后一个月内退出教师公寓,为需要的教职工提供方便;

(五)按部门所在校区安排入住,任何人都不得同时占有两个校区的教师公寓床位;

(六)遵守用水、用电等安全规定,注意排除安全隐患,不得在教师公寓内使用煤气灶、大功率电器等做饭、烧水,不得私自拉线,违者清离公寓;

(七)文明住宿,遵守作息时间,23:00前须返回宿舍。

第七条寒暑假期间教师公寓一般不开放,无特殊情况不允许教职工假期内在教师公寓住宿。

第八条教职工就餐补贴标准

(一)为缓解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教职工经常需加班工作的困难,节约时间成本,确保各项工作的完成,凡我校正式职工均可到泉山校区教工食堂就餐,费用由学校补贴一半,个人承担一半,由后勤管理处根据用餐费用结果每月报计划财务处直接从个人工资中扣除;

(二)为使我校新入职教职工有充足的时间熟悉学校工作,尽快把精力投入到教育教学中,入校工作前两年内学校提供免费就餐,第三年开始与学校其他教职工同等对待;

(三)工作任务在泉山校区且家不在集宁的外聘教师,可申请到教工食堂就餐,聘期一年以上的,费用由学校承担一半,个人自理一半;聘期不足一年的,个人承担三分之二,学校补贴三分之一;

(四)合作办学单位派到我校的教师,可在教工食堂就餐,产生的费用按合作办学协议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教师公寓入住流程

(一)个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所在部门确认签字;

(三)人事处审核并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申请就餐流程

(一)个人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二)所在部门确认签字;

(三)人事处审核并出具证明;

(四)后勤管理处采集指纹并办理就餐卡;

(五)后勤管理处按月结算并报计划财务处;

(六)计划财务处根据核算结果报账或从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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