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发〔2016〕153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零星货物
服务采购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了有效解决学校各部门在零星采购货物、服务中遇到的,难开具发票、需要垫资、报账零碎、不能按财政部门要求实行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等问题,按《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了《集宁师范学院零星货物服务采购定点管理办法(试
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零星货物服务采购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集宁师范学院货物服务采购定点单位表
集宁师范学院
2016年9月19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零星货物服务采购
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有效解决学校各部门在零星采购货物、服务中遇到的,难开具发票、需要垫资、报账零碎、不能按财政部门要求实行集中采购、财政直接支付等问题,按《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201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乌政办发〔2016〕1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低于10万元的货物、服务按本办法管理,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次或单项采购金额高于10万元(含)的货物、服务,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学校对定点供应商采取择优遴选考核机制,一年一定。对提供货物质价不符、服务不周的定点供货商,将予以淘汰,适时增加符合条件、可提供物美价廉货物、周到高效服务的定点供货商。
第四条经使用部门推荐、学校定点采购领导小组考察,确定了集宁师范学院零星货物、服务采购定点单位。定点采购范围和单位见《集宁师范学院零星货物服务采购定点单位表》
第五条各部门零星采购定点范围内的通用类货物、服务,须到学校采购定点单位自主选择所需货物、服务,商定采购价。采购定点供应商无法提供的货物、服务,采购部门采购前与计划财务处商榷处理。对采购部门确有需求、具备定点采购条件的货物、服务,将逐步纳入定点采购范围。
第六条采购及审批流程。
采购部门领取计划财务处统一印制、供应商认可的“集宁师范学院采购供货通知单”,加盖部门公章后到定点单位选货,开具选购清单。
根据选购清单填写“集宁师范学院采购供货通知单”,履行审批及入库(固定资产)手续(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采购部门凭履行全审批手续的“集宁师范学院采购供货通知单”提货(第一联留给供应商,第二联采购部门留存备查)。
第七条计财处定期(采购金额达到一定额度或半年)与供应商凭“集宁师范学院采购供货通知单”(第一联)汇总结算,签订采购合同并办理政府采购报批手续后支付结算资金(供应商必须提供全部供货明细清单的电子版)。计财处同时记采购人(部门或个人)的预算指标帐和财务支出账。
第八条采购部门和采购人要严把质量价格关和内部管理关。经费使用审批终审人(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有支配经费使用权的审批人)审批时需签明经费支出项目,谁审批占谁的预算经费。
第九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