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院办发〔2016〕5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杜绝教育乱收费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
为了切实维护学生的权益,根据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及自治区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教办字〔2016〕118号)精神,现就教育收费管理重申如下:
一、教育收费组织按发改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
二、各项收费工作必须分别(根据收费性质)向计财处、纪委咨询并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方能进行,不经过学校批准的、擅自收费的项目,其单位或负责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坚持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严禁代收商业保险费。
四、加强收费管理,健全收支管理手续。
五、坚持收费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收费”。每年新生入学进校时,要利用网络、宣传栏对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在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实行“阳光收费”,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的监督。
集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