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全校宪法日学习活动的紧急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按照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区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现就组织开展好2015年全校宪法学习日活动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4日全国教育系统宪法学习日”的活动主题: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二、各系(院)由党总支书记牵头,全面动员,精心组织,在国家宪法日当天举行宪法晨读活动。具体做法是将附件《2015宪法晨读内容》分发给系院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代课教师、各班团支部书记或班长等组织各班晨读。要在系院网页上宣传报道宪法日学习活动。
三、有关系(院)结合专业特点开展好宪法教育课、宪法宣讲等活动。
四、宣传部利用校园网、校报、校园电子屏进行宣传。
五、全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组织实施领导干部、教职工读宪法、学宪法活动,形成全员参与宪法学习的局面。
附件:2015宪法晨读内容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附件
2015宪法晨读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