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集宁师范学院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3 点击数:

关于征求《集宁师范学院章程》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附中:

经校党委会研究,现将《集宁师范学院章程》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审阅,修改意见以书面和电子两种形式于送高等教育研究所(泉山校区办公楼5层509室),邮箱jnsyhz509@163.com。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集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7月13日

集宁师范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集宁师范学院是2009年由教育部批准在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的本科高校。

1958年,在集宁师范学校基础上,国务院批准成立集宁师范专科学校。1985年成立乌兰察布师范专科学校,1995年更名为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00年,乌兰察布师范学校和乌兰察布蒙古族师范学校并入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立足乌兰察布市,服务全区,辐射周边省区,秉承师范性,彰显民族性,突出地方性,以本科教育为主,兼顾其他教育层次,在校生人数保持在1-1.2万人左右。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实现学校办学目标,规范办学行为,促进依法治校,建设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集宁师范学院;中文简称:集宁师院;蒙古文名:

;英文名称:JiN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名称缩写:JNNU。

第三条学校官方网址:http://www.jntc.nm.cn

第四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有泉山、白海和虎山三个校区。

第五条学校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由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共建,主管部门是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举办者批准。

第六条学校办学定位:以教育学、文学、理学和艺术学为骨干学科,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历史学、法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各学科协调发展,争取建设成特色鲜明、在自治区有影响,部分优势特色学科在国内同类院校中有较大影响的应用型师范大学。

第七条学校办学宗旨:秉承“求实创新、为人师表”的校训,着力加强学生师德教育和从教能力培养,始终不渝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教育、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努力为社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用得好”的基础教育和其他行业人才。

第八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高等教育。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完善内部治理体系,构建高效运行结构与机制。

第十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体制,强化系(院)管理职能,保障系(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的自主权。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全体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核准学校章程;

(三)任命校长和其他应该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制定拨款标准并足额拨付;

(二)支持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三)依法保障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扰;

(四)支持学校自主规划和管理校园基建以及其他项目;

(五)支持学校自主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支持学校根据实际需要,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支持学校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八)支持学校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

(九)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法编制和实施事业发展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不断加强学校建设与发展;

(二)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及学校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在政府和社会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和教学实践基地;

(三)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实际和自治区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四)根据学校教学实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试考核评判标准;

(五)依法制定学位授予细则;

(六)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学校办学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七)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与合作活动;

(八)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九)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

(十)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人员专业技术职务;

(十一)自主制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十二)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十三)依法收取学费等有关费用;

(十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遵守学校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办学宗旨和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信息公开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举办者、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接受校内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四)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职能,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合法权益;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八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优先保障教学,致力于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为地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九条学校提倡科学研究,积极服务社会,弘扬民族精神,推动先进文化传承、创新和建设,为地区文化、教育发展提供支持。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一条学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有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学校办学坚持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管理。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国招聘。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的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研和社会服务,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平等享有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等机会;

(四)享有评聘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教师系列和其他系列职称的权利;

(五)享受教职工岗位绩效薪酬,逐步提高待遇;

(六)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七)对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八)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传播科学知识和先进思想、文化;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在本校注册,取得学校学籍,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习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的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根据规定享受奖学金,申请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珍视学校声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权益的保障

学校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负责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青年志愿者、社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民主党派依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

(八)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三十二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学校党委会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三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的工作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后勤保障、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对校长负责;

(八)校长办公会议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中国共产党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立监察和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监察和审计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学校机构及人员在遵守和执行学校规章制度和决定中的问题;受理对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依法依规维护其权益;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十六条学校成立学术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校长授权各委员会对有关领域事务进行咨询和决策,保障学校决策科学民主。

第三十七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的优秀专家学者担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组织运行、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委员推选产生。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领导学校学术发展,主要负责审议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评定学术价值和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事项,负责学校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临时组织召开。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审议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等事项。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七章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根据精简、高效原则,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根据教学科研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教辅机构。各党政管理和教辅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条根据需要学校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政管理机构和教辅机构,并可调整其职能。

第八章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学生组织的领导机构。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学校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设立、变更、合并、重组或撤销系(院)等教学研究单位,聘任负责人。教学研究单位负责人每届聘期3年。

系(院)等教学研究单位是学校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系(院)实行信息公开。

系(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人才培养、学术研究、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系(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系(院)党总支的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定;

(二)支持系(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三)加强本系(院)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四)领导系(院)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系(院)党员干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系(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四十五条 系主任(院长)是系(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系(院)行政管理工作。系主任(院长)的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部署及授权,制订本系(院)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制订本系(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本部门人员;

(三)负责本系(院)学生教育和管理;

(四)依据学校规定提出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撤销意见;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运行。

第十章财务与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的学费和其他费用。

学校财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

学校拓宽办学经费渠道,筹措学校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部门依法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办学经费,充分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一级核算、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对占有或使用的全部资产实行学校、部门分级监管。

学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可以通过盘活资产、资金以发挥其最大效益。

第十一章校友和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五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校友联络办公室,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学校鼓励校友关注学校发展、支持参与学校建设。

第五十二条集宁师范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乌兰察布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第五十三条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对外联络,吸纳社会资金,支持和促进学校事业建设和发展,依据基金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学校标识

第五十四条校徽

颜色由蓝、白、绿三色组成,表示蓝天、白云、绿草地。体现地区、民族特点。文字为蒙、汉、英文“集宁师范学院”,“1958”为集宁师范学院创建年份。图案为圆形结构,表示完美、规范。中间主体为木铎造型,体现教师教育特点。

第五十五条校旗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长方形,上部为蒙古文校名,中部为汉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黄色。

第五十六条校训:求实创新、为人师表

五十七条校歌:《集宁师范学院校歌》

第五十八条校庆日:9月10日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集宁师范学院章程》(草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讨论审定,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核准后,学校予以发布。

第六十条 章程如需修订,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同意后修订。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党委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受理对违反本章程行为、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由集宁师范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集宁师范学院白海校区管委会关于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暑假工作安排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