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6-17 点击数:

集师发〔2015〕67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系(二级学院)、各有关部门:

《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5611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集宁师范学院

2015年6月17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5年6月11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做好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证书授予种类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外语和计算机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件

(二)在校学习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或平均分低于学校规定

(三)在校学习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未解除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

(一)本科毕业生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报所在系(二级学院)教学科初审;

(二)系(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各系(二级学院)上报的结果及相关材料,并将初审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五)学校向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可随下一届本科毕业生申请。

第九条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2015届本科毕业生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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