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4-15 点击数: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集宁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

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集师党发〔2014〕4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院部)、部门,附中: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审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作用,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整改落实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定《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集宁师范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今后学校的所有基建修缮(装饰)工程、大宗物品和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合同的执行、科研课题结题报告等都为常规审计,必须由监察审计处审签、全程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方为有效,财务部门据此支付相关费用。其他预算执行和决算(包括部门预算经费使用情况),有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为专项审计,校党委批准后再行审计。

附件:1.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集宁师范学院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

集宁师范学院

2014年12月29日

附件1

集宁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以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评价和服务的活动。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是为学校改革发展服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促进各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自身权益,厉行节约,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即监察审计处,配备有资质的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学校监察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委托其他校领导主管学校审计工作。

第六条校长和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要加强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五)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及要求

第七条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应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学校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把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

第八条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益。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内部审计项目、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开展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包括部门预算经费的使用情况);

(三)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对外投资项目;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的评审;

(八)有关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九)其他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或学校指定的项目。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进行常规审计,学校监察审计处必须全程参与、全面监督,审签后方为有效。

(一)基建、修缮(装饰)工程的结算;

(二)学校大宗物品和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合同的执行;

(三)科研课题结题报告。

第十五条监察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调查结果,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加强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提供信息。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监察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或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有关计算机系统和电子数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参与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及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临时措施。

(八)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人事、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八条监察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形成监察审计处审计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和校长批准,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根据学校工作中心和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监察审计处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安排审计工作事项,列入学校审计项目,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提供项目合同及相关资料,重大基建项目和设备采购,学校要安排全程跟踪审计。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组成审计小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审计终结,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将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三条监察审计处处长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出具审计报告,并由项目实施部门(甲、乙方)、审计单位盖章生效,财务部门据此支付相关费用。没有审计结果的,财务部门不得全额支付合同款项。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五条监察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学校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批评、经济处理的建议,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移送学校纪委或有关部门。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和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由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批准,监察审计处可聘请学校内外的财务审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费用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集宁师范学院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干部经济责任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干部勤政、廉洁、全面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审计对象是指由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职能部门、系(院)、直属单位和附属单位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财务工作的负责人,重要基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中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工作变动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作出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系(院)、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系(院)、部门领导或相关人员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的业绩以及对存在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以促进和加强学校对所属单位的财经管理,作为主管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加强对干部经济活动的管理。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任期届中、届满或者任期内因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级、辞职、退休等终止原系(院)、部门和单位经济责任的职务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校内相关系(院)、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配合监察审计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抵制、拒绝、阻挠和拖延审计,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八条为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学校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组长,分管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纪委及监察审计、组织统战、工会、人事、财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

(二)定期研究并批准年度委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重大问题;

(五)听取审计报告并研究有关处理意见。

第十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处理,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工作。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审计处。

第三章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与时限

第十一条对学校有关系(院)、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主要从以下方面开展。

(一)对所主管的经济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各种费、利上交学校情况;经费和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经济决策情况。

(三)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四)债务、债权情况和其他经济遗留与纠纷问题。

第十二条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的分类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学校一般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资产设备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学生工作管理部门、教辅部门、附属中学、校医院等不同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要根据不同部门各自承担的经济职责不同,确定其主要负责人任期责任审计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离任经济责任以本届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届中经济责任审计一般以近2年为主要审计时限;任期超过4年的以最近4年任期为主要审计时限;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和延伸其它相关单位。

第四章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及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提请或安排: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选择对部分部门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根据群众反映或其他问题线索,对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审计。审计领导小组或其办公室也可提请学校党委批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条收到学校党委委托后,监察审计处应按照《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监察审计处接受委托后,尽早做出审计安排,成立审计组进行审计。审计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审计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向监察审计处领导、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作出解释。

第十六条监察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七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干部所在部门应按审计组的要求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资料;被审干部应按要求,写出自己的述职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送交审计组。

被审干部提交的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以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被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经核实的社会中介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实施审计后,只向授权或提请审计的部门提出审计报告,不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意见。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上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被审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的反馈意见须经监察审计处审定。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部门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部门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它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监察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做出客观评价,向主管领导提交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抄送委托部门。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应真实地反映被审计对象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存在问题,反映其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对其功过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干部所在部门或本人对审计报告不服的,在收到审计报告10天内,可向主管校领导反映,有权提出复审。

第二十二条对严重违纪问题另做出专项审计处理。

第五章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责任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十四条审计组在审计中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查出、移交的问题,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向学校主管领导通报。

第二十六条学校主管领导和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有关系(院)、部门、单位执行实施办法,利用监察审计处审计结果和审计建议意见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经学校批准,监察审计处可聘请学校内外的财务审计专家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费用由学校负责。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条: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开展早操观摩活动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报送戒烟禁酒工作开展情况材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