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3-31 点击数:

集师发〔2015〕12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

集宁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教学、教辅机构:

为进一步明确财务活动审批权限,规范财务活动办理、审批程序,增强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财政部门有关管理制度和《集宁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集宁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财务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财务活动审批权限,规范财务活动办理、审批程序,增强财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财政部门有关管理制度和《集宁师范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权限

(一)部门日常运行预算经费(指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部门为完成日常工作所需的经常性支出)

1.教学部门

教学部门日常运行经费,单笔借款、报销额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原则上由系主任(院长)审批(教学活动支出先由分管教学工作的系领导签字;学生活动、就业活动支出先由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签字),特殊开支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单笔借款、报销金额高于3000元经上述人员审核后再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2.其他部门

其他部门的日常运行经费,单笔借款、报销额低于3000元(含3000元)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单笔借款、报销额高于3000元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二)部门专项预算经费(指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部门为完成专项工作所需的项目性支出,包括基建、维修、教材、科研教研、普通话测试、职业技能鉴定、国培项目等专项),由分管部门校领导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三)校领导统筹预算经费(指已列入学校年度预算,为校领导统筹所分管工作而安排的经费)由统筹人审核、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四)新增预算外支出(指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新增加的支出),由校长审批或校长在《经费申请表》上签批,同意增加预算指标后,再由有权审批人审批。

(五)学校统筹人员经费等公共支出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六)清偿以前年度债务的预算经费,由校长审批。

(七)教学系(院、部)计划外办学创收经费,单笔借款、报销额低于3000元由系主任(院长)审批,单笔借款、报销额高于3000元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借款办理审批程序

(一)借款人按要求填写借款单。

(二)借款部门负责人签字。

(三)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人审批。

(四)计划财务处审核、签批。

(五)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借款。

三、报销办理审批程序

(一)经办人按要求填写报销单(报销差旅费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报销其他开支的填写《集宁师范学院单据报销审批单》)。

(二)实物验收人签字(或办理出入库手续,属于行政用固定资产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属于教学用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同时到科研设备处和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出入库手续)。

(三)报销部门负责人签字。

(四)持报销单到计财处进行票据审核和经费指标审核。

(五)审批权限规定的审批人审批。

(六)计划财务处处长签批。

(七)计划财务处相关科室办理报销。

四、财务管理的其它规定

(一)实行公务卡以后,差旅费、购买属于公务卡支付范围的货物开支,不再办理预借款,经办人先用公务卡透支后持刷卡小票和发票报销。

(二)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有关管理规定,购买货物、劳务单笔在3000元以上的开支,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办理结算。

(三)用于报销的票据必须是合法的票据。票据应填写的内容应填写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票据上须有税印(或财政票据监制章)、收款单位的章。经办人在进行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应向对方取得合法的结算票据。采购物品时应取得合法的销售发票;支付劳务时应取得劳务费发票(加工业发票、运输发票、劳务费发票);支付工程款时须取得属地建安工程发票;支付收费时须取得专用收费收据;支付差旅费时须取得合法的住宿票和车票;电话费票据按实收金额报销;邮寄费发票用机打内蒙古自治区邮政专业发票。

(四)经济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账,严禁跨年度报账。借款一事一借一清,超过半年不报不还的,从经办人个人工资中扣还,同时限制部门使用经费。

(五)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有关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购买货物、服务超过5万元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大额采购实施前应先聘请社会有资质的组织编制预算,经学校审核后以此预算为标底报相关部门审批办理招标。

(六)按照乌兰察布市财政有关管理规定和学校管理需要,预计支出5—30万元的基建、维修项目,应先办理财政预算评审手续,而后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招标工作组,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进行自主招标后开工。项目竣工后报财政进行决算评审;超过30万元的基建、维修项目,应先办理财政预算评审手续,再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果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后开工,维修、基建工程竣工后送财政部门审定决算。项目建设期间按工程进度和施工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和方式、凭发票付款。

(七)货物采购合同,维修、基建合同、决算及相关设计、监理合同由经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请校长签批后生效,同时送计财处备存作为向财政申请付款的依据。

(八)采购货物验收合格后,维修、基建竣工验收后,由计财处编制付款计划,经分管财务校长、校长审批后支付合同和工程余款。

(九)列入学校审计范围的财务支出活动,项目实施时要报审计处,项目完成后由审计处安排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财务处据此做为付款的最终依据。

五、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原《集宁师范学院财务活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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