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发文字号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0-12 点击数:

集宁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 院长办公室

关于核定发文字号的通知

(集师党办发〔2014〕14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院部)、部门,附中: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规范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院部)、部门和附中(以下简称各部门)公文运行管理,加强业务指导督察,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现对学校和校内各部门公文字号进行了梳理核定,请各部门按照核定后的公文字号规范使用,避免由于简化或缺乏系统性等原因,出现与其他机构重号等情况。部门公文文号不足时,必须向党委办公室申请增加文号并备案,实行公文文号统一编排管理。

为了避免浪费,如有的部门还库存大量已套印非本文件规定文号的旧版文头,可继续使用旧文头、旧编号规则,在启用最新版式文头后必须按照本文件规定文号编排。

另外,校内有些部门印制了正式的文件头,带“文件”二字的红文头,除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能对校外行文,其他部门只能对内行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向校党委请示、报告或向本部门党组织下发通知、决定等行文,各系(院部)、各部门、附中可向校行政请示、报告或向本部门下发通知、决定等行文。公文文号编排形式例如“集师中文党发〔2014〕XX号”。

未带“文件”二字的红文头均印制成公函形式,其格式与带“文件”二字的红文头有所区别,用于部门间行文或对校外单位行文,可用于联系商洽事宜、发出通知、开具证明、答复询问事项、函告有关事宜等。如中文系与人事处、政史系与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之间进行书面沟通,即可用公函。公文文号编排形式例如“集师政史函〔2014〕XX号”。

行文中要严格按照党组织对党组织、行政机构对行政机构行文,实现党政机构对应行文,红文头使用恰当,落款、印章、负责人签字匹配等,以不断地提高部门公文处理水平。

关于公文种类、行文规则、格式等具体要求,请各部门认真学习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上述两个公文处理方面的规定性文件电子版已上传至集宁师范学院工作QQ群共享中,可下载学习备查。

在公文运转中,如出现来文机构公文文号错误、文种使用不当等问题,收文机构有权利退回来文,责成再行处理。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文号核定表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集宁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注:附件为表格,已上传到学校工作QQ群共享中,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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