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发〔2014〕53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2014级新生
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系(院)、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做好2014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28号)、《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学校制定了《集宁师范学院2014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2014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4年9月11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
2014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2014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切实保护学生权益、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28号)、《集宁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是对考生录取资格再确认的重要环节,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目的,是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纪舞弊行为,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保证招生质量。
第三条学校教务处主管和指导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
各系(院)具体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新生入学资格的复查。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投诉处理机制,对涉及考生资格弄虚作假的投诉举报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查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力、隐瞒甚至包庇冒名顶替入学者的部门,学校将要求其重新复查,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2014级新生入学资格复查时间是2014年9月13日至2014年9月30日。
第七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内容是:
(一)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材料与考生纸质档案、录取考生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对提供的录取通知书、档案材料、身份证、加分资格等材料不全或有疑问的新生,复查人员要高度重视,加强查验,仔细核实,并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单详细记录;
(二)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复查是否与高考体检一致,是否符合本专业录取要求;
(三)复查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并核查是否经过规定的测试、公示等程序和环节;
(四)艺术、体育专业等特殊类型录取新生进行入学专业测试复核,其他专业根据分级考试等成绩进行复核;
(五)复查新生入学后所填写档案材料的字迹与考生纸质档案中本人填写内容的字迹是否一致。
第八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是:
(一)2014年9月13日,教务处向各系(院)下发我校2014级报到学生名单及电子数据,并提出具体复查要求;
(二)2014年9月14日—22日,各系(院)成立由主任(院长)或分管教学副主任(副院长)任组长的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小组,集中对新生入学资格逐人逐项进行复查,做出合格、不合格等结论,经系(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认后,于2014年9月23日报教务处;
(三)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30日,教务处对系(院)复查结论进行复审后,报学校核准。
第九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复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的;
(二)冒名顶替入学的;
(三)未按规定公示有关资格身份的;
(四)体检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符合招生规定的。
第十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结论为合格的,学校进行学籍电子注册,即取得我校学籍。
第十一条取得学籍的新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进行学籍信息网上查询。
第十二条入学资格复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新生,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不予学籍电子注册。
第十三条取得学籍的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学籍电子注册的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方式骗取高考加分资格、录取资格或企图冒名顶替入学的考生,学校将考生的违规事实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倒查追责,并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2014级接受普通高等本、专科教育以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学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3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