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
喜庆活动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师纪发〔2014〕7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院部)、部门,附中:
经校党委同意,现将乌兰察布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的
实施细则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4年6月6日
附件:
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
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
喜庆活动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收受礼金、严格婚丧喜庆活动的规定》文件精神,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我市关于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严禁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国、商业预付卡和会员卡等。
第三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丧嫁娶以外举办“生日宴”、“圆锁宴”、“贺寿宴”、“乔迁宴”、“升学宴”等任何喜庆宴时,除亲属外,一律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也不得参加此类活动。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举办婚丧嫁娶活动,一律不得邀请其工作所涉及的管理和服务对象或收受其礼金、礼物。举办婚丧嫁娶活动前,必须向所属党组织申报,说明时间、地点、邀请人员范围及数量,并承诺遵守相关纪律规定。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上述相关规定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所得礼金、有价证券、商业预付卡、会员卡和礼品等,一律收缴。
第六条各级党组织和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实施细则。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并将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纳入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范围。
第七条对本地区、本部门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发生上述违规问题听之任之或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作出处理的党组织,要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该地区、该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八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