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编辑:张秀文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5-03 点击数:

集师发〔201844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升本入学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实行专科升本科选拔制度的意见》(内教高字〔2001〕7号)和《集宁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853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2018年专升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普通专升本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专升本入学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继续实行专科升本科选拔制度的意见》(内教高字〔2001〕7号)和《集宁师范学院考试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升本工作包括组织、报名、录取专业与考试科目、试卷的命制与管理、评卷与复查、录取等。

第三条 专升本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平、公开、透明、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升本工作各个环节应当严格管理,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第五条 专升本工作接受社会、考生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第六条 学校成立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教育厅有关专升本工作的规定;

(二)审定专升本工作规章、录取方案;

(三)研究、处理专升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专升本录取名单。

第七条 教务处承担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18年专升本选拔工作文件精神,由教务处拟定报名条件,经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考生公布。

第九条 学生报名程序是:

(一)本校二级学院(或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组织学生报名;

(二)本校二级学院(或学生所在学校教务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本院(校)公示;

(三)我校教务处组织复审,复审通过后发放准考生。

第四章 录取专业与考试科目

第十条 教务处根据本校本科三年级在校学生规模和教学条件,确定2018年专升本招生专业,经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本校不能招生的专业,本校相关专科专业学生的专升本,由教务处负责联系其他高校报考。

第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本校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专科专业课程开设情况,确定专升本招生考试科目,经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命题与考试

第十二条 教务处组织专升本考试命题、制卷工作。

第十三条 每科试题总分为100分,每科考试时间不超2.5小时。

第十四条 教务处应当与命题人员签署《集宁师范学院专升本招生考试命题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试卷、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和成绩公布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六条 试卷交接环节应当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各环节交接过程均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七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非经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十八条 教务处组织实施专升本考试

第十九条 教务处组织专升本评卷工作,评卷应当封闭进行。

第二十条 考生答卷保存期1年。

第二十一条 考生提出复查成绩申请,教务处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复查。

若成绩复查发现确有问题,应当经学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纠正;考生成绩一律以复查后的分数为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考生本人。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专升本按照学生综合成绩按由高到低顺序排列择优录取。

学生综合成绩由学生在校学业成绩、专升本考试成绩、内蒙古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构成,计算公式为:

学生综合成绩=(学生在校学业平均成绩×40%

+专升本考试平均成绩×40%

+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20%)×3;

其中:学生在校学业平均成绩

=学生学业校考课平均成绩×80%+学生学业院考课平均成绩×20%;

第二十三条 教务处制订专升本录取方案,报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组织录取,录取结果经校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各院(校)公示。

第二十五条 专升本学生不得申请调整专业。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专升本学生收费标准与同专业普通本科新生相同,并享受相同的奖助学金政策。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学生颁发的学历证书上要注明“在我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字样。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应届专科毕业生,完成专科学业的,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第二十九条 跨校专升本要签订跨校专升本协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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