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师发〔2018〕50号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为加强规范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集宁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经2018年4月20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
附件:《集宁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集宁师范学院
2018年5月9日
附件:
集宁师范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与地方有关科技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所属单位或教职工执行学校任务,利用学校的团队及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计算机软件、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学术作品、技术秘密等技术、工艺、方法、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不得侵害学校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负责我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协调管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包括科技成果数量、实施转化情况以及相关收入分配情况等);人事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计划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六条 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积极配合学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成果完成人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科技成果、资料和数据所有权属学校,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评价
第七条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通过鉴定、评审、评估、验收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学术、技术价值和实用价值进行确认、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科技成果评价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水平和应用前景,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九条 科技成果评价范围:凡列入我校的科技项目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均可按本办法进行成果评价。
第十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条件是:
(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
(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与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经政府有关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评价申请。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评价方式是:
(一)应用技术成果的评价一般以申报知识产权或采用鉴定的形式。
(二)基础理论成果主要通过在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及引用情况进行评价。
(三)软科学成果的评价一般采取评审的方式,由组织评审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方法、程序和标准,对软科学成果的质量、水平等进行审查、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评审采取会议和函审两种形式。不属于各级软科学研究计划的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即计划外项目),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价提交的相关资料:
(一)应用技术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查新报告、专利检索或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质量技术标准、同类技术国内外状况对比分析报告、相关论著等。
(二)基础理论成果:计划任务书、研究工作总结报告、代表性的学术论文、专著、与本研究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情况对照材料、论著被引用情况证明报告等。
(三)软科学成果: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总体研究报告、专题论证报告及有关背景材料、模型运行报告、应用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材料、国内外研究情况对照材料等。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程序是:
(一)符合申请评价条件的科技成果,由项目负责人填报申请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组织评价部门审批。
(二)经鉴定通过的应用技术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过评议的基础理论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出具综合评价意见;经评审通过的软科学成果,由组织评审单位颁发《软科学研究成果评审证书》。
科技成果评价的经费从进行评价的项目科研经费中开支。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归档、登记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评价结束后应进行归档、登记。科研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一次科研成果的统计及科研工作量统计。
第十五条 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成果统计,组织填写《集宁师范学院科技成果登记表》,并同时在管理系统里提交电子版登记表。著作类成果交原著两套,其它成果附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原件登记后退还,论文复印件需附当期刊物目录和版权页)。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
第十六条 凡已通过有效的科技成果评价(包括鉴定、评议、评审、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科技成果等),不存在成果权属争议,并已进行成果登记的项目均可向有关部门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程序是:
项目负责人填写《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及时报送科研主管部门。
科研主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组织评审筛选,并确定上报等级。审查合格并报校长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 申报科技奖励所需经费从项目经费中开支。
第十九条 我校参与合作、由校外单位申报获得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获得各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奖励的成果,其主要研究人员应及时将集体获奖证书原件及个人获奖证书复印件交科研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方式由成果需求方、学校主管部门、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商定。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四)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章 科技成果转化程序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申报及审批
由科研主管部门、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洽谈,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制订转化方案;选择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由资产经营公司参与同成果需求方洽谈,就注册资本、注册地、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出资比例等主要条款达成意向;转化方案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提供成果信息并对成果的真实性做出承诺,经所在二级学院批准同意后提交科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定价
由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协商,选择具有国家相关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经科研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由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配合评估公司进行科技成果的价值评估,评估价格为最低参考价格。
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确定最终成交价格。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二级学院和成果完成人与成果需求方进行议价,交易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或拍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科研主管部门指定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挂牌交易或拍卖,由二级学院、成果完成人根据交易机构的交易规程提交所需材料,交易价格为最终成交价格,原则上不低于最低参考价格。
第二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公示
若选择协议定价方式,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就科技成果名称、简介等基本要素和拟交易价格、价格形成过程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无异议则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并组织签订技术合同。公示有异议的,由科研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处理;若选择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方式,无需进行公示,直接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审批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的重大事项(科技成果转化价格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项),经科研主管部门组织公示后,根据公示结果向相应审批决策机构报批,审批通过后,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登记、备案等工作。
第八章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学校职务科技成果在以向他人转让、许可他人使用、作价投资等国家允许的转化方式转化后,在扣除相关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以及该交易产生的评估费、中介费、产权交易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获得的净收益。
第二十七条 将职务成果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的,70%用于奖励该成果完成人(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10%作科研管理费,10%奖励该成果的所在二级学院,余下的10%归学校。
第二十八条 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获得的长期收益,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奖励和报酬按下列比例分配:70%奖励该成果完成人(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10%作科研管理费,10%奖励该成果所在二级学院,余下的10%归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二级学院(研究院所)及相关单位通过上述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获得的收益中,以30%为上限可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团队的奖励。
第三十条 担任领导干部的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时,除执行学校规定的流程外,还应在校内公示,并按规定进行个人收入和重大事项申报。
第三十一条 因他人侵犯学校科技成果收益或知识产权,取得的专利许可费、转让费和相关赔偿款,扣除因维权所支出的费用后,适用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的奖励和分配方案。
第九章 科技成果转化配套措施
第三十二条 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经学校同意可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3-5年时间,离岗期间,相关待遇按照国家科技创新人员待遇执行。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由学校或有关二级学院、部门组织并以学校的名义对外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包括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及技术推广等),其服务活动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类科技活动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主管部门的审查,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学校公章方可生效。学校任何所属单位或个人擅自签署的,学校不予承认,造成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乃至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评估评价专家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受益人、成果交易估值、转化成本核算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相关合同约定独立进行审核、评估,审核、评估意见作为学校决策的参考依据。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法律、管理、财务、投资、行业及科技领域专家。
第十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或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已履行责任、并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不负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占为己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允许,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实施、许可、转让、变相转让学校科技成果,不得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非法牟利。
有上述情况的,负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