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1-07 点击数:

关于印发《集宁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

引进与培养暂行办法》的通知

集师党发〔2018〕76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学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了《集宁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8年11月1日



集宁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建设新时代高素质教师队伍,加快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培养本校高层次人才,提高人才队伍整体水平,提升学校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依据学校教育事业总体规划,做到学科专业建设与师资队伍建设并重,实现学校人才队伍科学持续发展。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着眼前瞻,坚持标准,严格考核,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层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包括以下五个层次:

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以及海外相当层次的人员,自然科学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取得突出成就并在本学科有重大国际影响的资深教授或著名专家。

第二层次: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首席科学家或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国家科学技术奖等国家级一等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创新团队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自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中央组织部“千人计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层次: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且取得科学技术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省部级专项奖一等奖或省部级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工作且科研成果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四层次:业绩突出的博士生导师、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及相当水平的海外专家、学者,且近3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SSC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累计影响因子达8.0以上,或在SCI、SSCI、EI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8篇,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深厚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贡献,具有较高名望并被业界所公认的专家学者和学科带头人。

第五层次: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急需且业绩成果突出的博士研究生或博士后出站人员;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持有专利或其他成果且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特殊人才。

第三章  引进形式及条件

第五条 柔性引进:通过合同管理,以协同创新、技术攻关、团队建设、学术交流等形式,引进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来我校开展工作,每年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或按任务合同签订的时间要求开展工作。柔性引进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引进对象包括第一、二、三、四层次人员。

第六条 刚性引进:指户口转到乌兰察布市,人事关系转到集宁师范学院的高层次人才。五个层次的高层次人才均可刚性引进,其中,第一层次人才年龄在65周岁以下,第二、三层次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第四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第五层次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章  高层次人才的待遇

第七条 柔性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一层次人才的创新创业科研资金由双方协商决定。第二、三、四层次人才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的科研启动资金,聘期内学校为其租房、报销合理的往返差旅费。

引进人员完成引进协议中的年度额定教学科研工作量,并经学校考核合格后,可享受年津贴:第一层次50万元、第二层次30万元、第三层次20万元、第四层次5万元。

第八条 刚性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一二三层次:协商决定。

第四层次:建立、完善科研所需的实验室或研究所;提供30—50万元的创新创业科研经费;聘期内学校为其租赁约100平米住房一套,一次性支付安家费15万元。

第五层次:档案进入我校并办理完成相关人事手续后,一次性支付15万元的住房补贴及科研启动经费,没有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进校三年内享受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校内绩效待遇。

第九条 学校鼓励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不调档案,与学校签订协议,读博期间(4—6年)能够正常承担教学任务,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的,全额发放工资及绩效待遇,否则只发基本工资;毕业返校工作后给予15万元的博士补贴(含学费、路费、住宿费等报销费用)。需调走档案的,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与其解除编制。6年仍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不享受任何待遇。

第十条 已经获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和博士学位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一次性给予15万元博士补贴(含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一条 只取得博士学位未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一次性给予10.5万元博士补贴;只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未取得博士学位证的我校在编在岗教师,一次性给予4.5万元博士补贴。

第五章  实施与保障

第十二条 引进程序

积极为引进的一至四层次人才提供绿色通道服务,不受计划和时间限制。根据学校目前实际,第五层次人才也暂不受时间限制,逐步过渡到按以下程序引进。

(一)制定计划。按照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各教学部门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在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及引进人才特殊要求,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按人才需求及编制情况,拟定下一年度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并报乌兰察布市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发布信息。人事处将年度人才引进计划下达各教学部门,并通过网络宣传、参加招聘会等多种方式向海内外发布招聘信息,接收应聘材料,确定拟录人选。应聘者可通过自荐或专家推荐的方式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

(三)专家评审。人事处汇总所有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方式可采取面试、试讲、答辩等方式进行。通过考核,就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履职能力、是否引进、引进层次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四)学校审批。人事处将专家提出的拟引进人员材料进行汇总,明确引进类别、待遇等事宜,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引进人才人选。

(五)签约上岗。学校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均实行合同管理。上岗前,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引进人才签订《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由相关部门与引进人才签订《工作任务书》。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签订协议后,给予相应标准的补贴。引进人才的一次性补贴均为税后金额,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税金由学校承担。

第十四条 引进的一至四层次高层次人才,其配偶愿意来我校就业的,原则上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调动或安排工作,未成年子女(无论户口随迁与否)愿意随父母来乌兰察布市求学并选择集宁师范学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就读的,学校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引进的第五层次人才学校会积极争取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的支持以协助解决配偶工作问题,第五层次人才的子女如选择集宁师范学院附属中学、附属小学就读,学校优先为其协调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章  高层次人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刚性引进的人才,学校以聘用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对高层次人才进行目标化管理与考核。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引进人才,学校视情况追究本人违约责任,对到校工作满3年、综合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引进人才,学校视情况予以解聘并追究本人违约责任。刚性引进的第一至四层次人才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第五层次人才不少于8年。

第十六条 被引进的人才无论何种原因违约时,应将学校提供的固定资产及一次性补贴全部退还,且每少服务1年再交2万元违约金。

第十七条 学校培养的博士人才须在规定时间毕业并返校工作,并须在学校服务8年,未满服务期,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学校,应将学校提供的固定资产和一次性补贴全部退还(包括读博期间工资和报销的学费、住宿费、路费等),且每少服务1年再交3万元违约金。

第十八条 经学校申报评审晋升的教授须在学校服务5年,未满服务期,无论何种原因离开学校,每少服务1年须交3万元违约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为暂时缓解学校师资短缺的矛盾,“十三五”期间学校拟从区内外高校聘请兼职教授或各高校近年退休的教授到我校实际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教学部门根据实际需求主动联系,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提交学校确定相应待遇。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集宁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培养办法》(集师党办发〔2016〕24号)等以前学校制定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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