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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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师党发〔2017〕33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辅部门:

《集宁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7年5月16日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进一步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党规党纪,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15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干部约谈工作常态化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委更好担当主体责任、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让党员干部接受经常性的监督、提醒、关心,不断增强党员干部的党章意识和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文化和政治生态,为建设底蕴深厚、特色鲜明的应用型师范大学、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强组织保障。

二、主要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抓早抓小、抓常抓长。针对党员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探索帮助党员干部正视问题、纠正错误的有效方法和途径,经常性、普遍性对党员干部进行提醒示警、纠错诫勉,真正让红脸出汗、咬耳扯袖成为党内监督的常态。

——坚持挺纪在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围绕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情况,通过有针对性的约谈,使没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增强党的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使有问题的党员干部在接受组织处理的同时,唤醒党章党规党纪意识,真正认识错误,及时纠正错误,深刻吸取教训。

——坚持重在实效,依纪依规、宽严相济。鼓励有问题的党员干部主动约谈组织,向组织讲清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对能够主动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的,可以依纪依规从轻、减轻处理或者批评教育、免于处理;对不收敛、不收手,有违纪问题不主动向组织说清楚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约谈对象

本意见所称约谈,主要是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违规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以及在具体工作存在一般性问题需要及时纠偏、责令纠错的党员干部,进行个别约谈、诫勉,并要求被约谈的同志写出书面说明。

约谈对象主要包括有反映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可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理,或者经初步核实虽未构成违纪但需对本人进行诫勉警示的干部;从日常监督管理、巡视巡察、干部考核和其他监督渠道了解掌握,存在明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线索,经甄别研判可对其询问示警、诫勉的党员干部。

(二)明确约谈主体

校纪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提出约谈对象建议名单,报送校党委确定约谈对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反映问题和校纪委的建议,及时约谈党员干部。

约谈各系院、各部门党政一把手,一般由校党委书记主谈,纪委书记陪同;约谈各系院、各部门副职领导干部,一般由校纪委书记主谈,联系或分管谈话对象的校领导陪同。约谈各系院、各部门所属党员干部,一般由其所在系院、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谈,校纪委副书记陪同。约谈其他党员干部,由其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校纪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主谈人、陪同人。

(三)界定约谈情形

校纪委要严格按照中央纪委《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中纪办发〔2016〕2号)的规定,准确把握约谈条件情形。

1.以下四种情形,不能约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线索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的;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涉嫌严重违纪的。

2.以下十种情形,可以约谈: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经研判可能是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断的;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已退出现职、年代久远、难以查证的;反映问题事出有因、查无实据的;经初核有轻微违纪行为、依纪依规可不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初核未发现重大违纪问题,但不宜直接了结的;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的;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的;拟提拔干部未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轻微的;履职过程中存在失职行为,情节较轻的;其他需要示警诫勉的。

3.以下三种情形,要优先约谈:反映新提任的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问题的;拟提拔使用或者发展潜力较大的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所处岗位或从事的工作本身矛盾突出,反映的是改革过程中时常遇到的一般性问题的。

(四)规范约谈程序

1.约谈前,要做好准备工作。校纪委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定期将问题线索梳理归档,提出对被反映人进行约谈的初步意见,经线索排查会议研究审定并经纪委书记同意后,报校党委批准实施。要认真制定约谈方案,确定约谈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实施约谈的人员,并书面告知约谈对象。约谈人要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日常表现,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党规党纪,准备谈话提纲和问题清单。

2.约谈中,要认真指出问题。谈话人要根据问题清单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内容及原因,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听取其解释说明,对其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工作人员要做好谈话记录,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在记录上签字,谈话记录报送校纪委备案。

3.约谈后,要加强跟踪督促。谈话结束后,约谈对象要认真撰写书面说明材料。书面说明材料应当包含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整改措施等内容,约谈对象所在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对其书面说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签字背书;要按照谈话人提出的整改时限,及时向党组织书面报告个人整改情况。校纪委对有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问题,可以进行“二次谈话”,对主动说明情况和如实交代问题的依纪依规从轻处理;对避重就轻、有意隐瞒的,严肃追究责任。对约谈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执纪审查程序规定报批处理。

(五)准确运用政策

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约谈作为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作为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方法。约谈对象态度诚恳、认识到位,违纪情节轻微、愿意主动改正错误的,可以运用第一种形态给予批评教育,免于党纪处理。约谈对象对“咬耳扯袖”问题不重视,对组织的帮助不接受,隐瞒问题,屡教不改、对抗组织、顶风违纪的,按照党纪党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鼓励党员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问题,党员干部主动要求谈话,全面交代自身违纪违规问题,全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积极主动纠正错误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校党委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约谈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约谈责任。要督促约谈对象严肃认真地对待约谈提出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切实整改到位。要把约谈对象的整改落实与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离任审计制度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结合起来,强化教育和监督,增强约谈对象纠错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将约谈对象整改情况作为对其进行考核考评、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校纪委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约谈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开展约谈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该约谈而不及时约谈、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经约谈后仍屡教不改的党员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建立约谈工作档案,实行统计台账管理,定期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约谈情况。要对校党委及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展约谈的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向社会公布。要加强约谈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宣传开展党员干部约谈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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