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通知
(集师党办发〔2014〕12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系(院部)、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2009〕34号)、《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自治区民委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意见》(内民委发〔2011〕17号)和《市委宣传部、统战部、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的通知》(乌民族字〔2014〕135号)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推动我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有序健康发展,现将2014年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深刻理解民族工作的方针原则,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重要思想,牢牢把握“两个共同”工作主题,始终坚持民族工作的正确方向,引导各族师生增强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努力做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模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为全校改革、发展、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活动主题
(一)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内蒙古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俞正声主席在内蒙古调研时的讲话精神。
(二)学习宣传党的民族理论、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四)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所取得的成就和涌现出来的模范事迹。
(五)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和做法。
三、活动时间
2014年9月9日—10月9日。
四、活动内容
(一)在新生入学教育中认真开展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教育。
(二)以开设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课程为主渠道进行民族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系统教育。真正使“三个离不开”的思想深入人心,使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代代相传。
(三)各系(院)通过主题班会、团日活动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四)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表彰。按照市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乌党发〔2011〕4号)文件要求,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认真总结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成功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
(五)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矛盾排查和分析研判,坚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严格区分、准确把握矛盾性质,及时疏导化解矛盾,真正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合力,全面提升民族团结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二)精心组织,注重创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特色,创造性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使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开展得既轰轰烈烈,又扎实有效。
(三)认真总结,持续推动。宣传月活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总结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党委宣传部、组织统战部。
联系电话:党委宣传部4875740,组织统战部4879816。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