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
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集师党办发〔2017〕32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2017年9月16日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
附件: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18日
附件
中共集宁师范学院委员会关于加强纪委
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严格党内监督,切实履行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现就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党内法规赋予各级纪委的重要职责。纪委开展对同级党委监督既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制度赋予纪委的重大职责,又是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必须履行的神圣使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委员、党的工作部门和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二)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内在要求。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必须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重点是加强纪委对党委决策权、执行权的监督,从而确保纪委能够更加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三)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是健全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加强纪委监督同级党委,将监督关口前移,有利于加强对“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的事前监督,防止决策失误和腐败发生;有利于及早发现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在用人、用权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有利于及时提醒、及时纠正,防止小问题酿成大错误,甚至违纪违法。
二、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主线,以把纪律挺在前面为总要求,进一步规范同级党委权力运行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权力行使。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律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以及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三)贯彻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 28 条配套规定精神的情况,加强作风建设情况;
(六)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一岗双责”落实情况;
(七)加强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巩固思想上的团结统一情况;
(八)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九)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
四、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重要会议。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参加校长办公会议,列席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列席党委会。
(二)报备重要事项。校党委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性质需要应单独向校纪委备案;校党委班子成员操办婚丧事宜、因私出国(境)等事项按要求向上级党委或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应向校纪委备案。
(三)征求意见。校党委拟选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校纪委对拟任职人选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意见。
(四)提醒谈话。校纪委主要领导要立足早发现、早提醒、早查纠、早防范,综合教代会提案、巡视巡察反映的问题、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情况,就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分管领域、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本人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的问题,与校党委班子成员进行提醒谈话;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建议校党委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进行提醒谈话。
(五)严格问题线索处置。对涉及校党委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置,在向校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纪委对同级党委的监督是党章赋予的职责,是新时期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要求。校党委要支持校纪委履行监督职责,校党委及其班子成员要自觉接受校纪委的监督。校纪委要强化责任意识、创新意识,敢于担当,务实进取,大胆开展监督工作。
(二)强化监督责任。校纪委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凡发现有违反或拒不执行本办法的,袒护被监督对象、干扰或阻碍校纪委正当履行职责、打击报复执纪人员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校纪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对有问题不检查、有责任不追究、不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和处理问题的,将对相关责任人依规依纪严肃问责。